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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謝姓女子被控今年2月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35公里處時,未依規定任意變換車道,遭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拍下後,向國道警察檢舉開罰3千元,但謝女不服,以黃姓男子為駕駛人名義向北市交通裁決陳述,但裁決所仍依國道警察審查維持原裁罰,謝女因此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認定裁決所應改通知黃男到案,處罰黃男,判決謝女免罰,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女名下轎車今年2月14日傍晚5時許,行經國三號道北上35公里處時,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還任意變換車道,經後方車輛以行車紀錄器錄影後,向國道警察檢舉,警方認定謝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開單舉發,由北市交通裁決所開罰3千元。
謝女主張當時開車的不是她本人,是黃姓駕駛,依程序以黃男身份向裁決所提出申訴,但裁決所函詢國道警察重新審查,國道警察仍堅持認定是她違規,因此打行政訴訟,謝女另指據她了解,當天黃男開車時是下班尖峰時段,車多擁擠均近距離緊貼,黃男仍設法切換車道,才遭後車檢舉,但這樣就開罰應不符比例原則。
北市裁決所抗辯指出,本案是經民眾採證檢舉,經查證屬實而裁罰,均符合所有行政程序。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行為若歸責其他駕駛人,須在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處罰機關應應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本案謝女既然依程序並檢附相關資料,裁決所應另行通知黃男到案,因此判決謝女不必罰3千元,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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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8:18
更新時間:19:23
任意變換車道易導致車禍。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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