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商林克穎7年前撞死送報生孝子判囚4年定讞後逃回英國,我跨海訴訟要求將林引渡回台服刑二審敗訴,但英國最高法院6月逆轉認為,無證據顯示台灣監獄不人道,發回英國高院更審中。但我方先前另提第二引渡案,以林持友人護照易容脫逃遭通緝再要求引渡,此案一審法官認為,台、英為引渡簽署的備忘錄不包括此一偽造文書罪返台受審部分,日前判我方敗訴。
46歲林克穎是印度裔英籍人士,原在台開行銷公司,2010年3月25日凌晨他到酒店喝醉後,開賓士在北市忠孝東路撞死送報貼補家用的32歲孝子黃俊德候逃逸,2012年7月26日遭判刑4年定讞,不要同年8月,已遭限制出境的林竟持友人護照、易容變裝搭機逃回英國,引發國人憤慨。
我國為此和英國於2013年10月16日簽訂「關於引渡林克穎了解備忘錄」,蘇格蘭警方隨即逮捕林克穎,我方緊接著與英國檢方合作,打官司盼將林引渡回台服刑,英國一審判我方勝訴,但二審卻以我國牢房僅0.6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改判不必引渡,我方再透過英國檢方上訴,審理期間,林克穎去年10月獲准保釋,但每周需到警局報到,今年英國最高法院6月裁定,無證據顯示台灣監獄不人道,引渡案發回蘇格蘭高院更審中。
但先前我方為防前述引渡官司不順利,其實有另提第二引渡案訴訟,以林持友人護照易容脫逃遭通緝、涉及偽造文書罪為由,再要求引渡,而此案部分,英國地方法院法官本月9日做出判決,認為台灣和英國當時簽署的引渡備忘錄中,只單純針對林克穎過失致死等罪遭判刑4年定讞部分,並不包含偽造文書罪也應引渡返台受審,因此駁回我方引渡請求。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當時會另外以偽造文書罪訴訟請求引渡,是為了保險起見,以避免引渡返台入監的案件結果不如所願,因此竭盡所能,希望達到讓林克穎回台接受司法審判的目的,至於偽造文書引渡案一審敗訴,是否上訴蘇格蘭檢方正研議中。記者昨未聯繫上黃俊德父親,未取得回應。(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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