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林姓、黃姓等4名男子因缺錢花用,竟摸黑潛入一家餐廳內偷海鮮、酒類,一晚連偷2次,把偷來的物品全都變賣朋分,業者隔天發現立刻報警逮人,法院依加重竊盜等罪,判處4人10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的徒刑。
宜蘭男子林志強先找來有毒品前科的友人林振鴻,在去年6月8日晚間10時許騎車前往壯圍一間餐廳,拿著噴火槍燒玻璃窗,打算要餐廳後門潛入店內偷海鮮,但遲遲沒能燒破玻璃而先離去。
但林志強不甘心,又找來友人林基琰、黃允文(有竊盜、毒品、搶奪等罪嫌)等人,於隔日凌晨3時許,由林基琰開著自己的車,但車上懸掛2015年10月底撿來的車牌,前往該家餐廳,先敲破玻璃,之後又拿螺絲起子,破壞鐵門後,前入店內,3人先偷走洋酒10瓶、紅露酒6 箱、飲料10箱、西瓜3 顆、鞋子1 雙、啤酒10箱、紅酒18瓶後離去。
3人食髓知味,凌晨4時許又潛入該餐廳,偷走龍蝦15斤、紅蟳40斤、錢鰻30斤後離去,把得手的海鮮、酒類變賣得款約7萬4千3百元,全數朋分。李姓業者隔天發現遭竊,報警逮人。
4人落網後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理後,依《刑法》竊盜未遂罪、加重竊盜罪,判處林志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至於黃允文,累犯,依加重竊盜罪,判處11個月;而林振鴻犯竊盜未遂罪判10個月,林基琰加重竊盜罪部分判10個月,侵佔遺失物罪部分判罰5000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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