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輪胎老臣陳啟清(左)與妻子張月蕉(右)。資料照片
台灣歷史最悠久的輪胎製造商南港輪胎(2101)2014年爆發老臣陳啟清向22家原料商收回扣5億多元弊案,前年台北地院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陳男5年徒刑、併科罰金1500萬元。民事部分陳男允諾歸還5.6億元贓款,和南港輪胎達成和解,但仍被追討上億元利息,台北地院今判陳男須賠4551萬3874元。
判決指出,陳啟清過去擔任南港輪胎資材部協理,利用其掌管採購事務的大權,向原料廠商強索回扣,再透過妻子張月蕉的帳戶洗錢,被廠商檢舉,前年台北地院依《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罪判陳啟清5年徒刑、併科罰金1500萬元,張月蕉則被依洗錢罪判刑1年2月、緩刑3年,另捐國庫300萬元。
本案的附帶民事求償部分,陳啟清雖同意吐回5億餘元回扣本金,但南港輪胎認為,扣除掉這個部分,陳啟清、張月蕉仍應連帶賠償約1.6億元的不法所得利息。
陳啟清、張月蕉辯稱,本案的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均屬於無確定期限之債權,南港輪胎無端加計自收受回扣日起算的利息,請求並不合理。
法官認為,《民法》規定,無確定期限的給付,經債權人催告而仍未給付,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同理,遲延的金錢債務,債權人可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期間的利息,不過南港輪胎所主張的1.6億元利息金額不正確,經計算應為4551萬3874元,陳啟清、張月蕉應就此金額連帶賠償南港輪胎。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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