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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好心過度也很麻煩!新竹市環保局顏姓清潔隊員,是資源回收車駕駛,他在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時,因發現鄰居陳姓老婦年紀大還在做資源回收,一時心生可憐,與廖姓隨車人員自2014到2015年間,將資源回收物一部份,送交陳姓老婦變賣十餘次共約2、3千元。
2人事後遭檢舉,被檢廉查辦,兩人坦承犯行。由於2 人侵占資源回收物,價值低微,且均交由陳姓老婦載往資源回收場變賣,每次得款約2 、3 百元,共10餘次,總計約2、3 千餘元。陳姓老婦也向法官強調,是2人同情她才將回收物給她變賣,而不是賣給她。被告2人在偵查中也自動交出2萬元,超過犯罪所得2、3 千餘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減輕其刑,加上情節輕微,犯罪所得5 萬元以下,應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認,顏、廖是資源回收車的隨車人員及駕駛,須不斷日夜回收資源物,是重度勞力工作,工作環境惡劣,風吹日曬、風雨無阻,忍飢憋尿,對於市容維護、居住環境整潔,有不可抹煞的貢獻。但被告2 人深知從事回收辛勞,回收量越大,代表個人在街頭所能撿拾的回收物相對越少,被告顏男因遇見舊識陳老婦人,年事已高仍在資源回收,因而心生同情,將資源回收物的一部分交予她變賣,以換取微薄金錢想法,此舉是顏男因智識程度較低,對於清潔隊管領物與自己管領之物界限認知不清,致判斷不當。
顏男向法官供稱,回收品送回市府委托廠變賣資源回收物後,款項匯入環保局專戶,隊員會分得回饋金,但他將資源回收物分給陳婦,會犧牲自己回饋金利益,縱使回饋金數額不大,仍屬利人損己的作法,被告行為固然觸法,動機卻無不良。
法官認,2被告動機單純,不諳法律嚴重性,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可憫恕之處,雖減刑後,但法定刑最低度刑猶嫌過苛,因此依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顏男處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廖男判9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出版時間 14:33
更新時間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