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酒駕示意圖
台南李姓男子今年間吃完摻有米酒薑母鴨後,騎機車返家途中遭警攔查,經酒測值為0.86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8月中旬台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確定。但台南地院將全案移送台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以李男5年內4犯酒駕,難收矯正之效,不准李男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應入監執行5月,需於本月19日下午2時到案入監執行。
李男收到檢察官的執行傳票後,向台南地院聲明異議,表示因家境問題,需扶養照顧年邁父母及兒子,且很不容易才找到目前安定的工作,如果入監服刑,出獄後要再找工作將更為困難不易,希望能夠讓他易科罰金,給予自新機會。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李男都還沒提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執行檢察官也沒詢問李男或給予他陳述意見機會,就以5年內酒駕4犯難收矯正之效,不准李男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即裁量入監執行有違法律程序的要求,所以撤銷該項處分,但可再上訴。
律師蔡進欽與林仲豪表示,法官判處徒刑可易科罰金,裁量權在執行檢察官,檢察官要李男入監是可以的,當事人聲明異議,法官撤銷處分,檢察官與法官都沒有錯,檢察官若仍不准易科罰金的話,可以提出抗告由高院裁決,如果抗告駁回,檢察官就只能讓李男易科罰金。(劉榮輝/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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