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成法院認證性侵犯 馮滬祥聲請再審被駁

出版時間 2017/09/30

(更新:動新聞)
前立委馮滬祥13年前性侵家裡僱用的菲律賓籍年輕女看護,最高法院去年維持高院更六審見解,依強制性交罪判馮3年4月徒刑定讞,自稱「從容就義」的馮短暫入監,今年初獲准保外就醫,另對最高院的定讞判決聲請再審,最高院指馮聲請對象錯誤、於法不合,今駁回馮的聲請定讞。

判決指出,馮滬祥(69歲)於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許,趁農曆春節家人外出,在家性侵女看護得逞,被害人聯繫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報案,在私處驗出馮男精液,馮妻隨即拿80萬元給被害人,並代買機票送回菲律賓。後來法院開庭時,被害人隔海視訊一度改稱未遭性侵,全案因而纏訟。

經最高院6度發回更審,馮男兩度獲判無罪,高院更六審認為馮妻當時急著送走被害人,有違常情,馮雖宣稱和妻子行房後的精液,被女看護偷走塗抹下體栽贓,但馮的精液是在被害人陰道深處被驗出,不是用手指頭自行塗抹所能辦到。

更六審並指被害人的翻供也不可信,但全案纏訟逾8年,因此3年前依《速審法》酌減改判馮3年4月徒刑,最高院去年10月駁回馮的上訴定讞。馮不認罪,堅稱本案是民進黨政府對他的迫害,並發表聲明宣稱:「將以從容就義的心情,為中國統一大業,樂於做此犧牲,並且以此為榮!」

但馮又以腦中風、頸動脈裝置支架,還有總膽管腫瘤等舊疾為由,聲請延緩入監。檢方沒同意,去年10月26日將馮送進台北監獄服刑,後因獄方採納醫師建議,陳報矯正署指馮的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危險,今年1月18日准許馮保外就醫出監。

馮先前另委任律師對最高院駁回他上訴的定讞判決聲請再審,最高院指《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若判決是在第三審定讞,除非審理該案的第三審法官,發生《刑訴》第420條所定「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等情形,否則再審案應由二審審理。

最高院指去年駁回馮上訴的定讞判決,理由為上訴不符合法定程序,未觸及更六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等實體認定,加上最高院審理馮上訴案的法官,並無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的情形,據此認定馮的聲請對象錯誤、於法不合,今駁回其聲請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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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滬祥入獄前稱要為中國統一大業犧牲,卻關了85天就保外就醫。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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