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華。資料照片
曾任台灣省主席的民進黨大老林光華,被控19年前於立委任內,涉收中藥商全國聯合會行賄200萬元,全案纏訟至今,高院更三審昨維持一審見解,判林無罪,今再以檢方未能舉證有事實足認林有逃亡之虞,裁定撤銷更二審對林所做的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檢方對更三審的裁定可抗告。
下月將過72歲生日的林光華,被控1998年擔任立委時,涉收中藥商全國聯合會以「贊助金」之名行賄200萬元,護航中藥商修改《藥事法》,以便無須通過國家考試就能取得調劑權。
一審判林無罪,但高院二審到更二審均依職務收賄罪判林有罪,且林原本未遭境管,更二審審理時,最高檢察署以最速件通報林有潛逃出境之虞,合議庭隨即於2013年8月12日裁定林限制出境出海。
林不服,先前15次以出國參加客家文化交流會議、體育賽事或治療糖尿病等名義聲請解禁,全被駁回。林主張同案被告邱垂貞被判刑卻可出國,他一審獲判無罪反遭境管,並以受邀參加今年8月在美國舉辦的台灣客家懇親大會為由,第16次聲請解禁。
更三審認為林犯罪嫌疑確實重大,但最高檢指稱林有逃亡之虞的最速件,距今已隔4年,林歷次開庭準時出庭,欠缺新事證佐證他可能逃亡,今年8月21日在全案審結宣判前,首度准許解除林的出境出海限制,但因檢方抗告,本月7日被最高院撤銷發回更裁。
更三審昨維持一審見解,判林被訴的收賄罪嫌無罪,今再裁定撤銷更二審限制林出境出海的處分,理由為今年8月函詢高檢署有無其他情資可佐證林有逃亡之虞,檢方函覆除4年前最高檢函文,別無其他資料可提供。更三審認為,4年的時空背景變遷已有不同,既然檢方舉證無法證明林犯貪污罪,又欠缺證據證明林可能逃亡,因此裁准林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的主張。(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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