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邱垂貞、林光華與馮定國3人,被控19年前在任內修法護航中藥商免試取得調劑權,並以「贊助金」名義,收取中藥商公會致贈各1000萬元到20萬元不等的賄賂,全案歷經第3次更審,高院今上午宣判,邱垂貞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500萬元沒收。檢方對林光華、馮定國的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至於林光華日前第16度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高院原本裁准,因檢方提起抗告認為仍有必要維持現制,經最高院發回更裁,高院今重新裁定,可抗告。
判決指出,《藥物藥商管理法》在1993年2月修正為《藥事法》,規定1974年6月1日後取得藥商許可執照的中藥商,須通過國家考試才可為顧客調劑。中藥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權益受損,1996年9月起發動會員募款共3900多萬元,以「贊助金」名義遊說立委推動修法,讓中藥商或中藥從業人員只要修滿一定的研習課程學分,就可取得調劑權。
當時衛生署(今衛生福利部)反對中藥商免試取得調劑權,執政的國民黨立委較支持政府立場,中藥商全聯會便以運作民進黨等在野立委為主,邱垂貞(65歲)、林光華(71歲)與馮定國(67歲)均有家人或親友從事中醫藥行業,接受中藥商全聯會請託後,持續在立院召開公聽會、座談會及推動朝野協商。
檢調單位在2002年底接獲檢舉,指本案有多位立委涉嫌收錢護航修法,甚至逼退反對修法的主管官員,最後於1998年5月30日凌晨完成修法三讀通過程序,但直到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於2007年4月成立後接手偵辦,才起訴邱垂貞等8位當時現任或卸任立委。
一審僅邱與廖福本有罪,二審一度認定8人都犯貪污罪並重判,但被最高院發回後,李俊毅、趙永清與陳鴻基3人在更一審獲判無罪定讞,廖於審理期間過世,邱等3人與許舒博各被重判7年2月到10年不等。
經最高院第2度發回,更二審認定邱收賄1000萬元,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8年,林收賄200萬元,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馮收賄20萬元,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3人均須追繳犯罪所得,許獲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定讞。
雖然更二審強調立委不應藉由職務行為「另行額外漁利」,否則任何民意代表或公務人員,都可用「為民服務」之名毫不避諱地公然收賄,但最高院指更二審未審酌被告辯稱配合黨團決議,支持修法或僅接受政治獻金等說詞,將邱、林與馮3人涉案部分第3度發回更審。
至於林所聲請的解除限制出境,源於更二審審理時,收到最高檢以最速件通報林有潛逃出境之虞,合議庭隨即於2013年8月12日裁定林限制出境出海。林不服,自認歷次開庭都準時出庭,且邱一審被判刑,卻可自由出國,他一審獲判無罪,反遭境管,先前15次以出國參加客家文化交流會議、體育賽事或治療糖尿病等名義聲請解禁,全被駁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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