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袍想演斷背山 他搶皮夾出氣反被判刑

出版時間 2017/09/20

桃園一名雍姓男子不堪昔日軍中同袍劉男長期以性交易之名騷擾他,去年怒找2名幫手設局,騙劉男赴約海扁一頓,事後劉男雖對3人撤回傷害告訴,但當時雍男盛怒搶走劉男的皮夾,到案卻堅稱沒占為己有,高院認定構成搶奪罪,考量雍男情堪憫恕,仍判他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雍男謊稱答應劉男邀約性交易,騙劉男於2016年4月5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龜山區一處空地碰面,等劉男現身赴約,雍男與2名幫手共同拳打腳踢,把劉男打趴在地。

雍男另於混亂中,趁劉男雙腳被壓制朝頭臉靠攏、身體蜷曲之際,順勢搶走劉男長褲後方口袋內裝有證件、現金的皮夾,立刻和2名幫手分騎機車逃走,被劉男報警循線查獲。

雍男到案供稱,和劉是服役時的同袍,因劉不斷使用臉書匿名帳號邀約他性交易,宣稱願出錢吞他的「體液」,他已被劉騷擾4年、不勝其煩,才糾眾教訓對方。雍堅稱拿走劉的皮夾並不是要占為己有,而是他當時太生氣,拒絕劉男賠錢補償,事後他很後悔,已將贓物原封不動交還劉男,請求輕判。

受到皮肉傷的劉男沒否認雍男的說法,並於提告後撤回對雍男3人的傷害告訴。因雍男所涉普通搶奪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檢方起訴後,一審依情堪憫恕規定,輕判雍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雍上訴仍否認意圖搶奪,劉也表示願意原諒雍,請法官從輕量刑。高院指雍不該動私刑還搶走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的觀念,且一審考量他犯罪動機與犯行危害,有情堪憫恕之處,量刑已從寬,仍維持一審判決,還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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