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色情酒店剝削人妖 嘉市議員判5年

出版時間 2017/09/15
洪有仁涉嫌經營色情酒店。資料照片
洪有仁涉嫌經營色情酒店。資料照片

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洪有仁涉嫌經營色情酒店及賭場等,今遭嘉義地院判處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不法所得2千100餘萬元沒收;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有仁等人供給醉美人酒店場所及媒介5位泰國變性人與酒客從事性交易之部分,均成罪。洪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共5罪,其中1罪處有期徒刑10月、其他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犯罪所得830多萬元沒收。另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所得1千200多萬元沒收。
 
在詐領助理費案,因罪證不足判洪有仁等人無罪。(李宗祐/嘉義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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