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栢維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遭判3年半。資料照
國民黨籍新竹縣議員、縣議會黨團副書記長陳栢維(51歲),於2010年起,利用兩人頭詐領助理費,其中謝姓助理,將提款卡和帳戶交由陳栢維自行領取,檢方認為陳姓助理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另外一名陳姓人頭助理與議員陳栢維,則因被控涉嫌詐領300多萬元助理費。陳自白犯行,並繳回不法所得192萬,新竹地院合議庭認適用減刑,今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3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書指出,湖口區議員陳栢維2006起擔任新竹縣議會地16、17、18屆議員,縣議會編列議員總額每月8萬元的公費助理費,方便議員們聘請2到4名助理,協助選民服務和日常議會工作。
但陳栢維於2010年1月間,開始聘用謝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謝男在2010年11月間離職,但陳栢維卻沒將謝男離職情事告知縣議會,仍用謝男名義持續領取助理費用,以每個月3萬元的助理費,時間長達6年,以12月年薪加上1.5個月年終獎金來計算,不法所得約近200萬。陳柏維及陳姓助理均坦承犯行,並繳回191餘萬不法所得。
法官認,陳栢維身為民意代表,貪圖利益,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詐得國家財物,有違選民付托,詐領時間甚長,金額也多,應予非難。念及陳栢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3年6個月;陳姓助理犯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並捐公庫20萬元。(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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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栢維以假人頭詐領助理費,遭新竹地院判刑,褫奪公權。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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