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資料照片
桃園一名49歲林姓男子與30歲的王姓有夫之婦,在去年7至8月間發生15次性關係,後來林男要求王婦與丈夫離婚,王婦因而向丈夫坦承有外遇,王婦的丈夫一氣之下控告2人通姦。
林男坦承因王婦幫他裝微信軟體而結識,彼此相談甚歡,有時候王婦不想回家就借他住家,並把家裏的電梯磁扣和鑰匙交給她,但沒有發生性關係;儘管王婦供稱在林家至少發生做愛7、8次,但並未清楚交代整個過程和時間,也沒有人看到他們性交或其他証據,桃園地檢署今予以不起訴處分,若王婦的丈夫不服,可申請再議。(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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