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高院二審判決理由)
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9年前,涉藉投資之名掏空幸福人壽共約133億元,一審去年依《保險法》背信等罪,判鄧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號稱我國掏空犯被判刑最重紀錄,黃也被判刑9年半、併科罰金2億元。全案上訴後,高院二審今下午宣判,黃正一獲改判無罪,鄧文聰改判 26年,併科罰金7.5億元,並沒收犯罪所得1.93億美元,可上訴。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鄧文聰雖否認全部罪行,但綜合鄧男與證人出庭證述、透過司法互助取得的文件等龐大資料,經勾稽比對資金流向,仍認定鄧男將幸福人壽資產違法質押,並以境外公司帳戶匯款等方式洗錢,掩飾其犯罪所得,違背企業負責人應負的忠實義務。
至於黃正一獲改判無罪部分,高院二審認為黃雖時任幸福人壽董事長,但幸福人壽委託瑞士EFG盈豐銀行代操股票業務,多由深諳投資的副董鄧文聰經手主導,證人吳曉雲證詞雖對黃男不利,但吳為自身利益與EFG銀行利益,其證述非無瑕疵、不能盡信,再加上司法互助取得當年的借款額度書、匯款指示書等文件,多數僅有鄧的簽名,顯見黃男確實可能不知情。
檢方前年起訴指出,黃正一(76歲)和鄧文聰(59歲,在押)於2007年8月分任幸福人壽正副董事長期間,涉藉口提高經營績效,將幸福人壽資金5000萬美元,委託瑞士EFG盈豐銀行代為操作股票投資,卻擅自將這筆基金設質給EFG,擔保黃、鄧的私人借貸。
黃於2008年1月卸職,鄧接任董事長後,涉繼續以相同手法將幸福人壽資產移轉到EFG所設帳戶,再質借變現,流入鄧所經營的其他公司,疑似用於購買高雄八五大樓、台北信義D3土地等資產。全案於2014年被金管會發現送辦,估算幸福人壽遭掏空逾4億美金、折合台幣約133億元,幸福人壽經保險安定基金短暫接管,2015年7月賣給國泰人壽。
黃、鄧2人到案均否認不法,同指EFG女業務副總吳曉雲不僅涉詐欺,還用不實證詞誤導司法,掩飾其未經許可在台違法代操股票投資等銀行業務,EFG更違法凍結幸福人壽約1.9億美元資產。一審雖告發吳女涉違法,交給檢方偵辦,仍依《保險法》背信等罪,判鄧、黃各28年與9年半重刑,且各併科9億元與2億元的天價罰金。黃於一審因年邁罹病獲交保停止羈押。
全案上訴高院後,鄧自稱罹患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恐有猝死風險,兩度獲高院准許交保3.5億元,最高法院指鄧男夫妻海外資產共約300億元,有逃亡之虞且病情未達須保外就醫程度,撤銷高院的裁定並駁回鄧男的聲請定讞。
此外,本案二審審理期間,傳出一審法官去年審理本案時,疑遭資深媒體人打電話施壓,後雖查無不法實據,但二審審理時,鄧男的辯護律師多次質疑吳曉雲正被檢方偵辦,卻企圖藉由參與鄧男的二審訴訟以便閱卷,加上二審每次開庭座無虛席,使得審理過程瀰漫緊繃氣氛。
黃男在二審辯論終結時,重申吳女才是整件弊案的主謀,黃的律師團更指鄧跟吳女合謀,以不實文件或夾帶文件讓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簽名,讓黃背黑鍋。鄧當庭邊聽邊露出置身事外般的微笑,完全沒看一眼坐在他身旁的黃男,黃男開完庭也不回應發問。(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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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6:06
更新時間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