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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騰一時的封測大廠日月光公司K7廠涉嫌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案,一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各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均緩刑,日月光罰金300萬元,但二審逆轉改依《水汙染防治法》判4人無罪、日月光免罰,全案上訴最高法院遭撤銷發回後,高雄高分院上午更一審宣判再逆轉,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蘇炳碩等4人各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並均宣告緩刑。可再上訴。
更一審指出,二審依據《水汙法》認定蘇男等人並無刑責,而判決無罪,主要是依據主管機關環保署的函釋,蘇等人也辯稱,K7廠是以自設廢水處理系統先行處理後,再依陸放方式逕行對外排放,而非用桶裝或槽車方式委外處理,因此不適用《廢清法》。
但更一審認為,如果任意曲解延伸環保署函釋見解,豈不讓事業建置廢水處理設施後,即如同取得「免死金牌」,也就是不再有《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刑責問題,可大張旗鼓以廢水處理設施做為保護傘,只要沒有造成人類重傷、死亡或疾病等結果,就可以任意處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而不須受到刑罰制裁,造成還應法益保護的漏洞,明顯違背《水汙法》即《廢清法》的立法意旨。
更一審因而認為,日月光K7廠再2013年10月1日,從排水管道排放約5794噸廢水到後勁溪內,以致有害物質鎳、銅、強酸等也陪入後勁溪,嚴重影響後勁溪等整體生態環境;且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記載,案發隔天,在後勁溪德民橋下,也就是K7廠排放口處,採取河川底泥樣品檢測,結果鎳含量為82.6mg/kg、銅含量為235mg/kg,均已超過管制值。
此外,K7廠平日正常排出含有害健康重金屬支污泥,約每天8包,但案發當日,因水質異常偏酸,導致污泥產出量只有兩包,可見應有約6包的污泥量,在案發當日隨放流水排入後勁溪內,屬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而觸犯《廢清法》。
全案起因已故導演齊柏林於2013年發表「看見台灣」紀錄片,揭露後勁溪沿岸工廠排放廢污水問題引發社會關注,同年10月間,高市環保局查獲日月光K7廠排放大量強酸廢水污染後勁溪,高雄地檢署介入偵辦後起訴蘇炳碩等 5 名員工,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事業有害廢棄物」,判日月光罰金新台幣 300 萬元,K7 廠長蘇炳碩有期徒刑 1 年 4 月,緩刑 4 年、廢水組主任蔡奇勳 1 年 6 月,緩刑 4 年、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 1 年 10 月,緩刑 5 年、劉威呈 1 年 8 月,緩刑 5 年;工程師何登陽無罪。
但全案上訴後,二審認定此案只是「鹽酸溢流事件」,而檢方依「偷排有害毒水」起訴,引用法條不當,並指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應適用《水污法》,但因《水污法》舊法對於本案行為並無罰責,因此改判無罪、免罰。
檢分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K7廠排放5000多噸廢水,其中含鎳、銅和強酸等重金屬污泥有害人體健康,案發時雖然《水污染防制法》沒有刑責,但排放污泥等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被告應訊時承認知道排放的廢水和污泥酸度太高,卻「以生產線為重」,不願停工避免損失,廠方顯有犯意,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上午審結宣判。(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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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0:15
更新時間: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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