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警察與調查局國際事務處科長戴春成(下排右)簽署移交文件。法務部提供
一名德國籍男子15年前從泰國來台時,夾帶2公斤海洛英毒品遭查獲,被認定販賣毒品判處無期徒刑,如今男子已服刑逾14年,如今也50多歲,向法務部聲請回母國服殘刑,法務部考量返國服刑可達教化目的、家屬就近探視,且男子身體狀況不佳,同意遣送男子返德服刑,法務部調查局等單位昨派人陪同男子到桃機移交德國警方,成為台灣第七位移交德國的受刑人,目前台灣已無德籍受刑人。
法務部今指出,我國從2013年開始施行《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受刑人若表達欲回母國服刑的意願、提出聲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使外籍受刑人能返回其母國服刑。
這次移交的德籍受刑人,也是依本協議與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向我國聲請移交回德國服刑,並經德國法院裁定准許執行我國刑罰並為轉刑後,法務部即召開「法務部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會議提交審議小組討論後,同意遣送男子回德服刑,法務部隨即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
由於這名德籍受刑人已逾50歲,身體狀況不佳,雖遭判刑無期徒刑,但在台服刑逾15年後可聲請假釋,但因德國法販毒判刑較我國為輕,因此我方德國也曾討論刑度,最後我方要求德國至少要讓該名受刑人服刑逾15年,才可假釋或釋放,德國也同意,因此今移交後,該名受刑人至少還要服刑到明年底,才能重獲自由。(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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