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名42歲陳姓男子去年7月間帶前妻、一對國小兒女,去新竹市香山區港北溝抓魚,結果陳男下水要拉開卡住的漁網,腳一踏進水就大喊「啊!」疑似遭電擊,隨即跌進水中昏厥,前妻和路過民眾幫忙拉人,明顯感到手麻麻的,警消將陳男送醫,但仍傷重死亡。
經檢警查明,發生觸電致死的電路設備,是新竹農田水利會看守人陳姓老翁生前疑似偷接電,抽河水灌溉在自已的水田。由於陳翁過世,死者兒女狀告陳妻子及女兒6人,加上新竹農田水利會,索賠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扶養費及喪葬費共574萬元。
新竹農田水利會向法官表示,此件疑似遭竊電的電表,是裝在機房外,不是建物內部,台電能依爭電表計費並管理維護電表,台電公司有管理責任。因電表不是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能將責任歸於水利會的人員。加上死者有喝酒,對於死者過世,新竹農田水利會深表同情,但他酒後執意捕魚,是否本人因此反應力遲鈍較差,無法像一般人察覺水中漏電,而導致自己死亡之結果,且求償金額過高。
鄭婦及其子女主張,丈夫沒有偷接電,生前是農夫,沒有水電知識,看守人工作只是在下大雨時,負責橡皮壩之洩氣與充器,平日種4 坪的菜,一旁有水溝,沒有偷電的動機。況且死者不顧現場警告標示仍冒險下水捕魚,以致遭電擊死亡,也有過失;死者生前也罹癌,扶養及精神慰撫金應採較低標準計算。原告對陳家人全體繼承人起訴求償,應不能採信,要求駁回請求。
法官調查,經警方採證的證據確認,竊電馬達的水管終端於陳家農地,關係甚密。經勘驗現場,包括電源線、抽水馬達、水管都是陳姓老翁,利用受僱於新竹農田水利會擔任看守人的機會而不法設置。而被告新竹農田水利會對於前開選任及監督看守人,顯有過失;且新竹農田水利會在陳姓老翁死後,未及時檢視管理機房內、外的建築與物件,竟連早已過世之看守人的姓名管理牌都未曾更換,導致沒發現電表有遭竊電情形。
法官認,陳姓老翁2012年死後,直到2016年7月已有4年放任湮沒荒廢,而發生故障漏電情形,剛好陳男到該處捕魚,無辜踩空落水,遭受電擊,不及求生,心臟麻痺休克死亡,既不是游泳戲水溺斃,也不是酒後恍惚開車肇事,認定本件先有偷電的不法行為在先、再發生意外死亡結果,認定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原告主張有理,判新竹農田水利會應賠3子女共433餘萬元,另陳家人則因原告無法提出具體事證,免予賠償。全案可上訴。(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