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園藝工控包商性侵 法官認証據不足判無罪

出版時間 2017/08/17
基隆地方法院。蔡進男攝
基隆地方法院。蔡進男攝

基隆市1名22歲女子,去年4月間在某社區內整理園藝時,不慎弄傷大腿,52歲的上游鄭姓包商,巡視工程時,看到女子受傷流血,開著九人座廂型車,載女子到藥局擦藥,女子返回社區時,就一直在地下停車場休息,等待下班時,與老板及其他工人一起回公司。
 
當天上午,鄭男在地下室停車場內,疑對女子上下其手,撫摸一番,見女子沒有反抗,食髓知味,下午,再度進入車內,疑強行性侵女子得逞。
 
女子下班回到公司後,向老閭反映此事,隔天,女子報警控告鄭男猥褻及強制性侵罪;警方調閱社區地下停車場監視器,看到園藝公司老板開車門拿工具之際,鄭男從另一邊車門溜下去,躲在旁邊車輛的後方,待老閭離開後,隨即又鑽進車內,証明在女子受傷休息期間,鄭男確實有進出廂型車。
 
警方詢問女子的老閭,他表示,當時開車門拿工具時,曾看到女子用外套蓋在下半身,但並沒有求救的反應,直到傍晚下班回到公司後,女子才說出被鄭男欺侮一事。
 
鄭男辯稱是在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的,絕無強制性侵犯行;由於女子指証歷歷,警方依強制猥褻及妨害性自主2罪嫌送辦,檢方偵訊後,認為犯罪事實明確,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鄭男。
 
鄭男向法官坦承有猥褻及性交事實,但辯稱女子並無推拒,是心甘情願的,否則停車場人、車進出、來往,女子只要呼叫,就會有人聽到發現;而且當時另名工人回車上拿水時,如果被害女子是被強迫的,當時為何沒有呼叫求救,再者,女子上午若已遭猥褻,為何還留在車上休息約5個小時,沒有離去也無報警。
 
法官勘驗停車場監視器影像,除可見鄭男接近廂形車,站在車門外或進入車內,以及沒穿褲子跳下車,衣衫不整,低身躡足躲藏情形外,未能看見車內發生情形,法官認為,無法据此就認定2人猥褻及性交行為,是在違反女子意願下進行的,查無另外積極証據,全案審結,判處鄭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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