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編者按,昨天中油一名員工操作不慎,導致對大潭電廠天然氣供應斷氣,竟引發全台大停電,也讓不少公司或民眾權益受損,事實上,過去也曾發生台電包商施工不慎挖斷電纜,造成企業財產損失,因而衍生民事求償訴訟。 一起讀判決 和大家分享這起判決實例)
<停電後的損害賠償訴訟> 保險公司 v. 營造公司&台電
昨天發生一件嚴重的停電事件,今天早上來分享一個因為挖斷電纜導致竹科停電,保險公司在賠償台積電後,代位向挖斷電纜公司、台電公司請求賠償的民事案件,高院94保險上14民事判決。
2001年,甲營造公司承攬台電的竹科電力改善工程,挖斷了乙能源公司的電纜,導致台積電八廠生產線中斷,由於台積電事先投保,8家保險公司理賠台積電損失後,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註],代位向甲營造、乙能源及台電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判決歷經三審,法院最後認定的事實是,當初原本施工地點因為影響人車進出,協調後更換位置。雖然變更後的位置,並不會挖到乙公司的電纜,但甲公司施工過程發生位置偏差,也沒有經過台電公司確認,就損害結果有過失。至於乙公司依規定向竹科申請、提供施工圖說給台電,並無過失。
台電公司部分,雖然原本的變更位置下方並沒有管線經過,但是台電公司並沒有將乙公司的管線標示在變更設計圖上,而且提供的圖說經影印縮小,比例尺卻未隨同調整。另外,台電公司在知道甲公司在施工前並未交付人孔間距校核表、未查核施工位置是否正確的情況下,卻指示儘速施工,沒有盡到業主審查、監督承包商的責任,也有過失。
最後,法院判決挖斷的甲營造公司、沒有標示清楚管線位置、善盡監督責任的台電公司的過失行為,都是損害的共同原因,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該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連帶賠償保險公司。
至於損害賠償的範圍,保險公司委任外部公司進行調查,認為台積電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失以及營業損失,由於台積電的保單中有一定比例的自負額,損害超過才需要理賠,在財產損失方面,包括設備損失1266萬元、晶圓片損失943萬元、緊急修復成本84萬元,以這個方式作為基礎計算。至於營業損失,因為沒有超過自負額,所以保險公司並未理賠,也沒有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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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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