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坦承今年招考有電子作弊。台電提供
台電今年7月15日自辦僱用人員招考初(筆)試,考試當天於高雄三信高商考場,發現有考生疑似作弊,經高雄市警方協助下,當場查到5名配電類應考生涉及違規使用通訊器材,違反甄試規定,台電登記存證後,隨即撤消其考試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該公司甄試,至於是否涉犯刑事犯罪,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需視視個案而定,像是若有公司受理委託處理國營企業的招考,受委託者將考卷或答案洩漏給他人,這可能就有背信的問題。
至於說找槍手代考是否違法,陳明堂則認為,我國《刑法》137條妨害考試罪「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所謂依考試法,指直接按《考試法》規定而舉辦之各類考試,像是甄選公務員的高考、普考,或是專門技術職業人員資格的特種考試及檢定考。
而國營事業單位,其實就是一般的公司行號,並非「依《考試法》所舉行的考試」,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與《刑法》妨害考試罪構成要件不合,況且一般公司在招考員工,若遇到應考者找槍手或是舞弊,是否一定要用法律來規範,除非社會各界認為非要用刑法不足以規範,到時在凝聚共識後,再決定是否修法或該如何修法。(呂志明、游仁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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