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招考舞弊 主嫌槍手考生全無罪原因是...

出版時間 2017/08/04
陳姓男子2005年組成電子舞弊集團,在台銀招考時作弊,最後全部無罪。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2005年組成電子舞弊集團,在台銀招考時作弊,最後全部無罪。資料照片

2008年台灣銀行招考檢券員,月薪3萬2000元,有5000多人報名,僅錄取70人,率取率約1.4%,曾在台南開設「大碩補習班」的陳姓男子組成電子舞弊集團,招徠40名有意作弊的考生,講好錄取後收取70萬至75萬元費用,然後找了盧姓等4名台大研究所高材生,佯稱因為經營補習班,為了讓考生離開在考試後第一時間就能取得答案參考,請4人當槍手。

盧等槍手於每節考試提前交卷離場,立刻用手機把答案報給集團成員,而40名考生的腰間衣服內都綁著手機,並將無線耳機去除塑膠外殼,僅留蜂鳴發聲簧片塞入耳道深處,接收集團成員告知答案,但仍被電信警察查獲,檢方依詐欺罪起訴13名集團成員,至於40名考生及不知情的槍手則獲不起訴。但法院一、二審均判集團成員全部無罪,主要理由是他們並沒有向考生詐財,全案於2009年7月定讞。

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指出,《刑法》雖有「考試舞弊罪」,但法條規定只能處罰依據《考試法》舉辦的考試,例如考選部所辦的公務人員高普考、特考、專技人員考試等等,不包括聯考、指考,或者公營事業機關(如台鐵、中華電信、郵局等)自行舉辦的考試。

至於舞弊考取國營事業的人,所領到的薪水算不算詐欺取財,邱忠義表示,那是工作付出所獲取的報酬,與考試作弊沒有直接關係,因此難以詐欺論罪。(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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