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網友意見)
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今年4月意外在妻子手機中,發現她和曾姓男子的親密裸照,怒告2人通姦,雖蔡妻坦承曾幫曾男口交,但因口交不符合通姦罪所規定「性器接合」的要件,新北地檢署昨將蔡妻、曾男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指出,今年4月蔡男在妻子(36歲)手機中,發現妻子和一名陌生男子的裸照,質問後,蔡妻坦承去年9月上網認識一名33歲的曾姓男子,之後曾在曾男家和摩鐵幫他口交、打手槍2次,蔡男不甘綠帽罩頂,怒告2人通姦。
雖然蔡妻坦承替曾男口交、打手槍,但曾男供稱,在網路上認識蔡妻後,雖曾相約在摩鐵見面,但因當天蔡妻身體不適,兩人並未發生性行為,僅互聊性事。
由於蔡男除了提出妻子和曾男的裸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2人通姦,且依照通姦罪規定,需有男女「性器接合」才構成通姦,而口交並不算性器接合,因此將2人不起訴。(實習記者林冠吟/新北報導)
======= 網友意見 ======
網友留言表示「都沒在看新聞,告通姦會輸,告對方喝飲料就可以獲賠20萬」、「難怪百姓會不相信司法」、「難怪現在的人都不想結婚了」、「以後大家都可以口交了嗎?反正又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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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00:00
更新時間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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