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回溯」推算超標被送辦 法官判他無罪定讞

出版時間 2017/08/02
蔡男酒測雖0.15毫克,但警方回推他騎車時超標。示意圖
蔡男酒測雖0.15毫克,但警方回推他騎車時超標。示意圖

高雄蔡姓男子夜間飲酒後隔天上午騎車出門,途中與楊姓男子騎乘機車擦撞倒地送醫,警方到場測得蔡男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15毫克,「回溯」推算他騎車上路時應為0.2585毫克,超過法定標準的0.25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後判刑3月,但蔡男上訴後橋頭地院認為酒精濃度代謝率因人而異,不能僅以回溯推算之數值認定不能安全駕駛,改判蔡無罪,檢再上訴也被高雄高分院駁回,判蔡男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27歲的蔡姓男子於2015年7 月4日晚間8時許在高雄市仁武區親戚住處飲用啤酒,隔天上午9時許騎機車外出,約10時行經高雄市仁武區澄觀路與澄仁路口時,不慎與同向前方楊姓男子騎乘的機車擦撞,雙方均人車倒地受傷,經救護車送往高雄榮民總醫院急救,警方據報到場後於上午11時15分測得蔡男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5毫克,將蔡男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檢方偵查後,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報告,以一般正常人之酒精代謝速率為依據「回溯」推算蔡男在當天上午9時30分案發時間,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為0.2585毫克,超過法定的標準值0.25,將他依涉嫌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審理後判他3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但蔡男不服上訴,稱他案發前一晚雖有喝酒,但車禍發生是因楊男要右轉沒有打方向燈,他要剎車來不及才會跟對方發生車禍,與他前一天晚上喝酒沒有關係等。
 
橋頭地院合議庭認為,吐氣酒精濃度代謝率本有因人而異之可能性及誤差值存在,且若採集的樣本不同,或不同學者採取不同計算基準,都有可能使酒精代謝率存在著多樣性變化,不能一概完全適用該酒精濃度代謝率公式往前推算吐氣酒精濃度,且檢方所舉其他證據也不能證明蔡男與他人發生碰撞,是因飲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所造成,改判蔡男無罪,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亦持相同見解,判蔡男無罪定讞。(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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