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間借款最好留下借據等書面證據。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甲方向乙方口頭請求協助向銀行借款100萬元,雙方未簽訂投資合約及借款合約,銀行撥款後乙方直接匯款100萬至甲方帳戶,其後一年內甲方陸續匯款給乙方約20萬元,乙方以此款項還款給銀行,借款後每月利息皆由甲方匯入乙方戶頭讓銀行扣款,今年甲方以周轉不順為由拖延、拒絕支付。請問乙方該怎麼辦?
律師孫治平回答:
按照讀者的描述,雖然乙是受到甲的請求,但乙應該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借款,所以對於銀行而言,這100萬元的借用人是乙,如果沒有按時償還約定的本息,銀行是會向乙追索,乙不能以甲未按時償還為理由來對抗銀行。
至於甲、乙間則另有一個借貸關係,乙是貸與人甲是借用人,甲未依約按時償還本息,乙可以向甲追索。追索的方法有:以匯款單為證據,持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也可以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先查封甲的財產,避免甲脫產。
但如果當時是以甲的名義向銀行借款,只要乙沒有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該筆借款之債務人只有甲,甲未按時償還本息,與乙無關,銀行不能向乙主張權利。(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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