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偷塞6千買票當選鄉長 下場是坐牢3年半

出版時間 2017/08/01
秀林鄉長李春風。資料畫面
秀林鄉長李春風。資料畫面

花蓮縣秀林鄉女鄉長李春風被控3年前買票賄選,前年被民事法庭判決當選無效上訴期間閃電辭職,事後投入鄉長補選又當選,她堅稱賄選案是遭競選對手設局誣賴,但最高法院認定證人指述李女以6000元買票的證詞可信,今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李女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定讞,李女將被解職發監服刑。

判決指出,李春風(67歲)參選2014年11月29日投開票的秀林鄉第17屆鄉長選舉,同年9月10日上午,和時任秀林鄉富世村村長劉毓秀拜訪村內選民,偷塞6000元給一名杜姓婦人買票。檢調事後獲報,在投開票前3天的11月24日約談杜婦與目擊者謝姓婦人,查證屬實,選後報請檢方發動偵辦。

李女否認賄選,辯稱杜婦兒子在競選對手黃男一名樁腳的公司任職,她懷疑遭對手陣營慫恿杜婦誣陷她。檢方與黃男另向民事法院對李女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民事一審2015年8月31日判李女當選無效。

李女不服,2015年9月25日閃電辭去鄉長職務,再投入同年11月14日舉辦的鄉長補選,以逾45%的得票率擊敗4位對手當選,原為國民黨籍的李女藉此宣稱「真金不怕火煉」,後來李女被民進黨拔樁,同年為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助選,去年4月被國民黨以違紀為由開除黨籍。

本案賄選部分,一審在李女閃辭後5天,依《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她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劉女也被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後仍於2016年8月30日被花蓮高分院駁回,李、劉2人再上訴最高院,依舊主張遭競選對手設局誣賴。

最高院指李、劉2人徒憑己見、仍持陳詞,上訴不符法定程序,今駁回2人上訴定讞。至於李女被控的當選無效之訴,花蓮高分院2016年5月25日已判李女敗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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