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敲敲門】空姐集體請假涉煽惑罪? 法務部別浪費力氣了

出版時間 2017/08/01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昨強調空服員合法請假。資料照片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昨強調空服員合法請假。資料照片

長榮空姐因颱風天集體請假,導致上萬名旅客出國行程受影響,法務部竟責成轄區檢方調查有無強迫請假或煽惑犯罪之嫌。律師鄭嘉欣於臉書粉絲團法律敲敲門撰文直言空姐請假不可能構成煽惑罪,且司法資源有限,呼籲法務部不用徒勞其功,耗費時間在非刑事犯罪的事務上,以免落得資方打手罵名。

以下為法律敲敲門全文:

(空服員集體請假,係有人涉犯「煽惑」罪?)

長榮空姐颱風天集體請假,導致上萬名旅客出國行程受影響,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昨指出:「如果是合法請假的權益當然要保障,但如果有強迫他人請假,或煽惑他人非法罷工,就可能要查是否有強制或煽惑他人犯罪的問題。」勞動部昨指出,長榮空服員請「天災假」並無不妥。不過外傳有勞團在幕後策動這次長榮空服員集體請假行動,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如果有人強迫空姐請假,或煽惑他人非法罷工,恐觸犯強制或煽惑他人犯罪(106年7月31日蘋果新聞電子報)。

教唆犯,規定在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為具有從屬性之共犯。白話的說法就是,以各種方式挑唆起原本沒有犯罪意思的人去實現某一特定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教唆者都要一起受罰。

A心儀暗戀B甚久,但苦於落花有意流水無情,篷門始終不曾為君開,又見B與C似有繾綣情愫,乃對不認識C、與C素未謀面亦無仇怨的D、E、F說,兄弟歃血,就該兩肋插刀,誰去教訓C解我心頭之恨,重賞能解甲歸田之農地一畝。D、E、F聞言,抄上西瓜刀、武士刀及鐮刀,就往C四肢招呼,C因而受有重傷。

D、E、F涉犯重傷害罪,A則應論處教唆重傷害罪。

煽惑罪,規定在刑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及第155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第153條之煽惑,手段限於「公然」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他法,例如:以網路聊天室、社群軟體等方式。而教唆,則不限「公然」或「非公然」,也不限制任何形式。

煽惑,必須是煽動或蠱惑不特定人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之行為。例如:在電視脫口秀節目上批評總統退出巴黎氣候協定之舉,可能導致溫室化效應嚴重,北極熊無家可歸,而向收看脫口秀節目的不特定觀眾宣稱「若能槍擊總統,必有重賞」。

而所謂罷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又第54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勞方僅在有第8條、第53條第1項所定之勞資、權利爭議,始不得罷工。如工會違反第8條規定者,依據第62條第2項之規定,有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罷工,只是勞方所組成工會展現對抗資方的團體意志,並非刑法第153條所指「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之行為,當然無構成煽惑罪之可能。更遑論空服員只是合法請假。
司法資源有限,偵查人力寶貴,法務部實在不用徒勞其功,耗費時間在非刑事犯罪的事務上,還落得資方打手的罵名。


※本文由「法律敲敲門」作者律師鄭嘉欣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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