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花冠涉洩密改輕判1年10月免囚 保住縣長大位

出版時間 2017/07/28

(更新:動新聞、判決理由)

嘉義縣長張花冠遭控利用縣府辦理採購案機會,透過胞妹張瑛姬洩露評委名單等機密資料給廠商,藉此收取賄賂,涉犯洩密及圖利等罪。一審高雄地院依16個洩密罪判張花冠有期徒刑2年6月,得以90萬元易科罰金,至於洩漏大埔美二期標案部分,則依洩密罪判張1年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二審輕判,依17個洩密罪改判1年10月、都可易科罰金定讞,也就是張花冠免入監服刑。貪污部分則維持無罪判決,此部分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張花冠遭指控收賄、圖利部分,因所有證據都顯示賄賂金錢只到張瑛姬,無證據顯示張花冠與胞妹共同謀議收賄,因此維持原判,給予無罪判決。

至於洩密部分,原審判決認定張花冠是主動積極洩密給張瑛姬,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張花冠是因公務過於繁忙,以及縣府分層負責制度不完備,才會請張瑛姬擔任私人秘書,協助處理部分業務,並非故意洩露評委名單等機密資料。

另外,張花冠被控洩漏「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評委名單部分,高雄高分院認為,張花冠是因認為德昌公司大埔一期工程績效良好,所以邀請該公司繼續參與二期工程投標,雖然是張花冠主動將開發案的甄選委員名單洩漏給該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但因林輝武拒絕而未投標,損害沒有擴大,因此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將張花冠所涉共17個洩密罪判處應合併執行1年10個月,得易科罰金66萬元定讞。

針對張花冠姐妹遭指涉犯貪污及圖利罪部分,高雄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應華表示,等待收到法院正式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起訴指出,張花冠涉嫌利用縣長主導縣府多項重大工程機會,自2010年起授意胞妹張瑛姬聯繫擔任評委的大學助理教授吳銘圳及廠商葉雅強,由吳、葉2人出面尋找有意行賄取得標案的廠商,再由縣府科員邱豐銘交付採購計畫名稱、預算金額、建議的評委名單等機密資料,與廠商協議收取8%至10%不等回扣,談成後廠商則指定人選擔任評委,以順利取得標案。張花冠用此手法,和胞妹共同收賄金額高達782萬元。

但一審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張花冠因欠缺法治觀念,又覺得評委核定工作繁瑣無聊,基於便宜行事的心態才將評委名單交給胞妹張瑛姬,且同案其他被告和廠商都證稱張花冠並未參與行收賄犯行,因此張花冠被控貪污部分無罪,僅依16個洩密罪各判張花冠5月徒刑、共2年6月,得以90萬元易科罰金。

至於張花冠被控洩漏「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評委名單部分,合議庭認為,張花冠因希望德昌公司標得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而讓該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勾選甄選委員,竟將該開發案的甄選委員名單洩漏給林輝武,視國家公器為私物,影響政府機關採購程序的公平、公開,此部分依1個洩密罪判她1年8月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而其妹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核定評委後認為有機可乘,找上縣府科員邱豐銘擔任白手套,再和擔任評委的大學助理教授吳銘圳及廠商葉雅強共謀,將評選委員洩漏給有意投標的廠商,讓廠商從中勾選,藉機從中收取回扣4百多萬元,一審被依19個洩密罪判刑10年。(顏凡裴/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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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1:25
更新時間: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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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涉洩密案今天宣判。資料照片
張花冠。取自張花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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