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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名被家人通報失蹤的國中A少女(15歲),控訴遭到學姊謝姓男友(18歲)騎機車載到秀林鄉山區工寮軟禁強制性侵3次,謝男事後逃到台北遭到通緝被警方逮捕。案經花蓮地院法官審理卻發現,A少女並非遭軟禁性侵,而是擔心搶了學姊男友「遭人圍堵」報復才諉稱遭侵害。
檢警調查,4年前學生放暑假前一天,謝男剛滿18歲,騎機車前往秀林鄉要找女友,路經一間雜貨店時遇見A女,因A女是女友學妹,便邀約一起飲酒,期間又遇另一男姓友人,也一起加入聚餐。謝等3人隨後又轉往山區田間一處工寮續攤繼續喝。
A少女事後報警稱被謝男在工寮性侵3次,謝男遭通緝到案後,否認性侵,並稱只發生1次性行為,隔天他就回台北,並未強制性侵A女。謝男仍被被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全案經花蓮地院法官審理卻發現,被害少女雖指訴謝男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得逞3 次明確,但法官發現A女在警詢證述時稱,有帶手機在身上,酒後清醒時,有接到母親電話稱,舅舅已通報失蹤人口,催促她返家,當時還告訴謝男,是謝男載她返家。
另查出A少女在工寮的3日,謝男乾爹每日都來工寮,並詢問謝男A少女是誰,謝男當時稱是「妹妹」,謝男還有跟乾爹要錢買酒,A女在工寮不是睡覺就是在田間走動,謝男其另名男姓友人會輪流去買酒。法官認為,A女接到舅舅電話稱已通報失蹤人口,請謝男送其返家,還有一老人連續3日至工寮。
A少女隨身攜帶手機,並未損壞,若真遭被告強制性交,第一時間即可報警求救,再者每日均有一名長者前往該工寮,A少女也可向該長者求救,甚且少女在工寮期間行動自如,謝男與男性友人會輪流外出買酒,A少女均非無脫逃之機會,3日後,A女請謝男送她返家,其被害後的反應顯與一般受害人迥異,是否真遭強制性交,已容有合理懷疑。
況且被害少女在警詢也證述,嗣後學姊認為其搶了她的男友(謝男),還帶人到學校堵人一節,實在無法排除A少女因擔心學姐無法諒解其與謝男發生性行為一事,而諉稱遭強制性交。但謝男與A少女發生性行為3次,仍被依妨害自主罪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判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
發稿時間1246
更新時間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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