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小三問:
我和人夫的私生子今年11歲,小孩4歲時由生父認領,由我行使監護權,生父有自己的家庭。今年我男友想收養這名小孩,但是我不想他與生父對簿公堂。生父先前按月給小孩生活費,一周進出我家一天看小孩,自從決定與男友在一起後,我就拒絕生父再來, 也不回生父電話簡訊。請問男友要如何收養?我是不是隨時會被生父的妻子告妨害家庭?
律師林忠儀答:
依照《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1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的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的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另外,依據《民法》第1076-1條第1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又收養子女,如果違反《民法》第1076-1條之規定者,無效,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
因此,依照讀者來信所述,男友欲收養其11歲之小孩,原則上仍應得到小孩生父之同意,若生父不同意,則除非得證明生父有之前提到《民法》第1076-1條第1項但書的二款事由,否則法院會不予認可收養。
至於讀者擔心被控妨害家庭的部分,因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法告訴之人知悉讀者身分後,必須6個月內提告才有效。所以小孩生父之妻是否還有機會提出通姦罪的刑事告訴,必須要先看她知不知道通姦情事,如果知道,是否還在6個月的告訴期內。(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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