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動新聞、檢方說法)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16年前年農曆大年初一,他開著賓士車載著女兒,在頭城台九線北宜公路口拋錨,他停在路邊檢修,一名王姓男子趁機潛入該車副駕駛座,偷走放有鉅款的包包,準備離去時被陳男發現追捕,王竟持刀劃傷陳的雙手,順利兔脫。歷經多年,兩人均因案入獄成了牢友,但陳一眼認出王就是當年搶他的人,遂寫信給檢方提告,儘管王男坦承被依準強盜罪嫌起訴,但合議庭法官認為,王男所犯為加重搶奪罪,並非準強盜罪,此案發生時間,適用舊《刑法》,已超過法定追溯期的10年,裁定免訴。檢方對法院裁定不服,將提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36歲,基隆人,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在監)在2000年2月5日農曆大年初一下午4時許,騎乘機車行經頭城鎮北宜公路口,見陳男(52歲,有毒品前科)駕駛一部黑色賓士車拋錨停在路邊,陳男打開引擎蓋,替水箱加水降溫。
王男見有機可趁,偷偷潛入副駕駛座潛入,拿走陳男的包包,裡頭有現金8萬6千多元、金項鍊、身份證及技術證等物。王男得手後打算要走,被正在修車的陳男發現追上,王男竟拿出一把水果刀,劃傷陳男的雙手後旋即逃離現場,陳男因時年2歲的幼女在車上嚎啕大哭,而沒再追。
王男於2009年於基隆結夥對國小女童強制猥褻被逮判刑,而陳男因毒品罪而鋃鐺入獄,兩人在事隔15年後,於去年2月26日,全都在宜蘭監獄服刑,成了牢友。
陳一眼就認出王是當時的搶嫌,但因事隔久遠,印象已有模糊,且王常在獄中向其他牢友吹噓,陳聽聞後,為求謹慎還請其他牢友打探,最後確定無誤,遂寫信至地檢署檢舉。
檢方傳來兩人隔離訊問,陳男對案發過程交代詳細,還把當年刀傷所留下的疤讓檢方檢視;王男也坦承犯案,其所說的時間、地點、車款及搶得物品,均與陳男所說相符,檢方認為王男所犯為準強盜罪嫌,追溯期20年,故將他起訴。
審理時,王男坦承犯案,但說沒有持刀傷人,辯稱是手錶或鑰匙劃傷的,否認有何準強盜罪犯行,但合議庭認為,王男於偵訊時坦承持刀傷人,加上陳男手上確有傷疤,認為是王男事後狡辯不採信。
然而合議庭認為,陳男追捕王男時被劃傷,但因幼女在車上嚎啕大哭才放棄追捕,並非王男為免逮捕之際,對陳男抗拒之壓制,客觀上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其行為與強盜罪之客觀不法有差別,不該當準強盜罪構成要件,而是加重搶奪罪。
合議庭法官認為,王男所犯為《刑法》加重搶奪罪,非準強盜罪,為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其最重主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溯權時效為10年,本案已於2010年2月5日止,追溯權時效已完成,但陳男於2016年5月19日向宜蘭地檢署提出告訴,檢方於同年11月11日起訴,均已超過追溯時效,本件應為免訴。另未扣案的現金8萬6千餘元、金項鍊、身分證、技術證等證件及包包一個,亦因超過時效而不得予以宣告沒收。(林泊志/宜蘭報導)
發稿時間:0907
更新時間: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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