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葉姓婦人(43歲)去年4月到新園鄉一家製材公司搬運工,日薪850元。她於5月5日搬運角材時不慎壓傷左小指,送醫後截肢,醫囑須復健3個月,她復工後仍覺患處不適,又復健了2個月。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該公司應給付5個月的工資補償12萬7500元,但該公司竟拒付。且公司沒幫葉婦保勞保,害她無法依《勞保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請領領失能給付5萬1000元。經葉婦向屏東地院請求公司應給付17萬8500元職災補償金,屏東地院判准。
審理時,該公司辯護認為葉婦任職後,有找一名阮姓婦人帶班工作,葉婦被手指被壓傷是自己不慎過失造成,該公司並無故意或過失造成此事。且勞保是葉婦拒絕投保所致。
不過,承審法官認定勞保相關規定,職災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僱主對業務上的災害發生,不問其是否故意或過失,皆應負補償責任。另僱主為勞工投保勞保屬強制保險,縱然受僱人不願參加,僱主仍有為勞工投保的義務。
「當作一次教訓,以後找員工會更小心,依法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製材公司龔姓業者表示,當初葉女自行來找工作,要幫她辦勞保,她以在外有欠債,不想薪資被追查到進而被求償每月可能被扣提三分之一,她考量葉女苦衷,才因此未辦勞保。而事發後,她不僅幫葉女處理積欠健保費,讓她能以健保給付,還告知公司有意外險可協助辦出險,但葉女竟一直未帶相關證件來辦。一審判決如此,也可能不考慮上訴了,自認倒楣。
對此,《蘋果》找到葉女住處,其家人一問三不知,只稱「這種事要問葉女本人」,又稱葉女不在家,不知何時會回家。(陳宏銘/屏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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