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裁定內容)
軍火掮客汪傳浦涉及拉法葉艦弊案,1993年潛逃出境,2015年以86歲高齡病逝英國倫敦,留下高達美金9億多元的鉅額犯罪所得。立法院為此通過《刑法》沒收新制,去年新法一上路,前特偵組就立即聲請沒收汪傳浦不法所得。台北地院今裁定沒收汪傳浦遭凍結的贓款及孳息共美金9億14萬6887.18元(約台幣273.6億元)。
拉法葉弊案2000年在前總統陳水扁指示「動搖國本也要辦」之下,由最高檢成立特調小組偵辦,通緝汪傳浦、汪妻葉秀貞及4名子女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請求凍結汪家人在瑞士、列支敦士登、奧地利、英屬澤西島、盧森堡、英屬曼島等國的61個境外帳戶。
沒收新制去年7月上路後,前特偵組即向台北地院聲請沒收汪傳浦犯罪所得9億6975萬1764.31元,由於汪傳浦已故,沒收訴訟參與人為葉秀貞及4名子女,以及汪家人所設立的3家公司Euromax、Sableman、Luxmore。北院經過去年11月16日、今年2月23日、4月10日、4月24日的4次開庭審理,做出今天的裁定。
裁定指出,汪傳浦的犯罪所得分為本金與孳息兩部分,本金的部分,即國軍1989-1991年間向法國湯姆笙(Thomson)公司購買拉法葉軍艦期間,居間擔任掮客的汪傳浦竟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的開泰公司,與湯姆笙簽立協議書約定可拿回扣美金5億1594萬239.92元。
而汪傳浦收受的美金5億多元回扣,其中的美金2875萬6431.20元,因為用來行賄前海軍武獲室整後組組長上校郭力恆,在而郭力恆遭法辦後被執行,因此汪傳浦待沒收的犯罪所得本金為美金4億8719萬2808.72元。
汪傳浦的犯罪所得本金存在瑞士、列支敦士登、奧地利、英屬澤西群島、盧森堡、英屬曼島等6國銀行,被凍結後還是產生4億1295萬4078.46元的孳息犯罪所得,此部份也必須沒收,此外,帳戶最新現值至執行完畢期間的孳息,也將一併沒收。
然而,汪家人凍結帳戶之前,曾將大約美金4744萬餘元(約台幣13多億元)犯罪所得匯往新加坡、賽普勒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香港、中國、美國、法國、巴哈馬等9國,在這幾個國家銀行帳戶的孳息,因為他們與台灣沒有司法互助,或者因為時間過久資料滅失,此部分的沒收聲請無法估算,法院裁定駁回。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今天說明時指出,今天裁定的汪傳浦犯罪所得,折合台幣約273.6億元,「比司法院一年預算還高」,也是沒收新制實施以來金額最大的案例,不過全案還可抗告。
廖建瑜另指出,本案辯護律師宋耀明因為隸屬於理律事務所,也就是當年受海軍委任與湯姆笙簽「排佣條款」的事務所,被質疑是否違反《律師倫理》關於利益衝突的規定,法院認定是合法委任,仍認可宋耀明擔任訴訟代理人。(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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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0:40
更新時間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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