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捐國庫還要繳罰鍰 大法官:沒有一事兩罰

出版時間 2017/07/21
大法官認為,民眾因酒駕緩起訴被要求捐款國庫,與監理單位的罰緩並不衝突。資料照片
大法官認為,民眾因酒駕緩起訴被要求捐款國庫,與監理單位的罰緩並不衝突。資料照片

有些民眾酒駕或逃漏稅,獲檢方附條件緩起訴,繳錢給國庫或勞動服務後,又被監理機關或國稅局行政罰鍰,衍生「一事不二罰」的爭議,有5名法官、8名民眾為此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成釋字第751號解釋,認為檢方緩起訴而附條件要求民眾繳錢、勞動服務等,性質上並非「刑罰」,所以行政機關另外處以行政罰鍰,沒有「一行為二罰」的問題,因此大法官認定《行政罰法》等相關規定並未違憲。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意思是民眾觸法獲得緩起訴,也履行繳錢給國庫或勞動服務等緩起訴附加條件後,行政機關還是可以處以行政罰。

釋字第751號解釋指出,檢察官對被告緩起訴,實質上是「附條件」的不起訴,目的是免除刑罰,鼓勵被告改過自新,雖然民眾繳錢給國庫或勞動服務,付出一些代價,但這些條件的本質不是刑罰,至於行政機關另外處以罰鍰,目的是適度處罰違法行為,可促進公共利益及法治秩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行政罰法》已於2011年修法規定,獲得檢方附條件緩起訴的案件,行政罰必須扣除緩起訴當事人繳給國庫的金額,例如有民眾酒駕,本來行政罰要罰鍰9萬元,可是檢方偵辦此案公共危險罪,最後給予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必須支付國庫5萬元,那麼這個民眾履行5萬元緩起訴條件後,行政機關會扣掉這5萬元,只罰鍰4萬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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