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代墊捷運新蘆線的116億經費確定討不回。資料照片
台北市府數年前支出1337億餘元興建捷運新蘆線,事後為經費分攤問題摃上交通部與新北市,主張部分工程款加計利息共116億餘元,應由交通部或新北市府負擔,但最高行政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台北市府誤解了行政院核定的相關財務計畫,這些款項事實上應由北市府負擔,今判決北市府敗訴確定。
北市府提告主張,根據行政院於1998年核定的「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莊線及蘆洲支線走廊建設計畫」財務計畫,部分工程款加計利息共116億餘元,本應由台灣省政府負擔,卻由北市府代為墊支,而台灣省政府被「精省」之後,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這筆債務應由交通部承受,否則應由捷運新蘆線行經區域的新北市政府承受,因此控告兩機關討錢。
但法院認為捷運新蘆線的自償性建設經費,應由營運單位(台北市府)負清償責任,其他省、市政府只在捷運完工營運前,尚無營運收入階段,代北市府籌措財源,以供興建之需,也就是說貸款應於營運後由北市府償還,沒有所謂其他單位分擔償還責任的問題,因此判決北市府敗訴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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