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小張問:
我家是無尾巷的透天厝,隔壁有個鐵皮蓋起來的置物間(約20坪),已購入三年多,最近突然接到提告通知書,原來置物間有約2坪與道路相連,道路是這條巷子裡24戶快40年的唯一出入口,道路地主主張不是即成道路,要跟我們討這2坪土地,不然因為2坪沒辦法切割,要拆除我們的置物間,或我們買下他45坪的道路。前屋主說當初這2坪是30年前跟這地主買的,他現在可以違反誠信要回去嗎?
律師侯志翔答: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法院在審理拆屋還地的訴訟中,原告只需提出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明即可,若被告主張有權占用原告之土地,例如有租賃、使用借貸關係等,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若被告無法舉證有占用他人土地之合法權源,則很可能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讀者所述無尾巷道因不符合不特定公眾通行的要件,故非既成道路,充其量僅能稱為現有巷道,但仍屬私人土地,若地主主張讀者之房屋越界占用其土地,是可以請求拆屋還地的,但讀者若能提出前屋主曾經向地主購買該占用土地之證明,例如買賣契約,則置物間占用2坪土地就屬有權占用,地主不能請求拆屋還地。(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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