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樂團演奏《遊子吟》 挨告侵權求償20萬

出版時間 2017/07/12
作曲家劉昱昀日前出庭指控台北市立國樂團。資料照片
作曲家劉昱昀日前出庭指控台北市立國樂團。資料照片

台北市立國樂團附設青少年團2012年1月1日在中山堂售票演出,演奏了嗩吶協奏曲《遊子吟》,卻遭作曲者劉昱昀指控未經授權違反《著作權法》,卻直到去年12月才向樂團提告求償2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劉昱昀提告時,已超過《民法》規定損害賠償的2年請求時效,今判他敗訴。
 
劉昱昀(39歲)是國內新銳音樂家,自巴黎師範音樂學院、台藝大音樂研究所指揮組畢業,涉獵國樂、管弦樂、電影音樂,現為獨立作曲家、戲劇導演及樂團指揮,他2012年提出本案刑事訴訟,但檢方認定市國樂團僅有行政疏失、無侵權故意,處分不起訴。

事後劉昱昀宣稱他從音樂界另一件著名官司「帥哥指揮家」溫以仁案,得知還有民事求償的途徑,才另提告求償20萬元。
 
劉昱昀主張,他以接案創作維生,樂曲使用費以單次授權計算,要演奏他樂曲的單位必須經過其授權,但市國樂團2012年1月1日演奏《遊子吟》,完全沒有與他簽署任何授權同意書,更未支付樂曲使用費,卻私自翻印90份以上的樂譜演奏,以每份售價2000元計算,市國樂團應賠償費用20萬元。
 
市國樂團則辯稱,他們每年60多場國際演出,無法每首曲目都與作曲家個別簽授權合約,早在10多年前就採取簽概括授權合約的方式,約定在一定期日內得重製、演奏簽約作曲家的所有創作,而劉昱昀2002年7月已簽署這份合約,此外,本案發生於2012年,若要求償應該當時就提出,劉遲至2016年才提告,已經明顯超過時效。
 
法官認為,《民法》明文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不行使即消滅,劉昱昀2012年就自認遭侵權,卻遲至2016年才提民事求償訴訟,已經明顯罹於時效,不需再爭論其著作權有無遭侵害,今判劉昱昀敗訴。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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