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房東擅提高水電費 房客吞不下去怎辦?

出版時間 2017/07/12
房客承租房屋時,應在租賃契約載明水電費計算方式。資料照片
房客承租房屋時,應在租賃契約載明水電費計算方式。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當時租房子的時候,房東說水電都是分開算,第一次收到水電費,這層樓三戶房客是一樣的,合約也寫「水費是以該樓總人口數平均分攤」,第二次的水費單,居然寫出了整「棟」樓的所有住戶,我的租屋處一樓是租給藥局,營業用怎麼跟住家算在一起呢?房東違約在先,我提前2個月解約,可以拿回押金嗎?

 
律師林忠儀答:
依照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例見解,所謂押租金是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但是,若租賃關係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的情形事,則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則是法律所允許。
 
依照讀者來信所述,由於出租人違反租賃契約記載的「水費是以該樓總人口數平均分攤」約定,故承租人要提前解約,並要求返還押租金。然而,承租人之主張是否有理,必須依照視其與出租人間的租賃契約關係來決定。
 
如果雙方對於水費分攤方式的約定,一旦違反可以終止租約的權利,而承租人依約終止租賃關係,租賃關係已經消滅,除非承租人另外有租賃債務不履行的情事,否則當然可以請求出租人如數返還押租金。(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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