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族人採玫瑰石遭法辦,去年前往保七總隊第九大隊抗議。資料照片
花蓮秀林鄉5名太魯閣族人,去年6月以背架至銅門林道共背負14顆總重219.5公斤的玫瑰石礦石,遭到警方查獲,被依竊盜、礦業法等罪起訴,花蓮地方法院首度援引《原基法》精神,認為屬於「傳統領域」範圍,宣判無罪。族人獲悉說「這是轉型正義的開始,非常欣慰。」
保七總隊接獲林管處去年6月,在銅門林道奇萊段12.8公里處埋伏查獲游姓、梁姓、葉姓、林姓及黃姓等5名太魯閣族人,以鑿刀、鐵鎚等機具,鑿切木瓜山林區溪床中之玫瑰石,鑿切成14顆大小的石頭,再用背架揹負下山。
警方估計玫瑰礦石經研磨加工後價值約20餘萬元;但5名族人否認盜採,主張上山採拾玫瑰石要放在家中作為「裝飾欣賞」用,符合原基法從事居住、墾作、狩獵及採石建屋等活動規範。
地院法官認為,因日據時代政府為方便管理太魯閣族原住民,將他們集體遷移至山下,故該地現已無人住居,但從攔查位置至竊取玫瑰石位置間的路徑為太魯閣族祖先之獵路,而林務局也是循該獵路行走,方知山的位置在何處,認定該地屬於太魯閣族「傳統領域」。
法官在判決書斥責立法及行政機關「立法怠惰」,遲遲未依《原基法》第34條規定之要求,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目的及精神,適時制定及修正礦業法等合於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內採取礦石行為的法令,認為在立法漏洞下,不應由原住民族承擔,因此判決無罪。
銅門部落會議主席鍾德光獲悉後也說「這是國家與原住民轉型正義的開始,有助於逐步建立雙方對等關係。」(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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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族人採石無罪 檢方提3理由上訴
族人上山採集的石頭。資料照片
當時有五名族人遭法辦。資料照片
花蓮地院法官引《原基法》宣判5族人無罪。李光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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