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族人採石無罪 檢方提3理由上訴

出版時間 2017/07/06
花蓮地院首度引用《原基法》判決採石族人無罪。李光濱攝
花蓮地院首度引用《原基法》判決採石族人無罪。李光濱攝

花蓮秀林鄉5名太魯閣族人,去年6月以背架至銅門林道共背負14顆總重219.5公斤的玫瑰石礦石,遭到警方查獲,被依竊盜、礦業法等罪起訴,花蓮地方法院首度援引《原基法》精神,認為屬於「傳統領域」範圍,宣判無罪。族人獲悉說「這是轉型正義的開始,非常欣慰。」

地院法官認為,因日據時代政府為方便管理太魯閣族原住民,將他們集體遷移至山下,故該地現已無人住居,但從攔查位置至竊取玫瑰石位置間的路徑為太魯閣族祖先之獵路,而林務局也是循該獵路行走,方知山的位置在何處,認定該地屬於太魯閣族「傳統領域」。

不過花蓮地檢署主任王怡仁表示,針對法官引用《原基法》判決盜採玫瑰石遭到警方法辦的五名族人,宣判無罪。檢方「會再上訴」交由高分院來裁判認定。
 
王怡仁說,檢方基於三點理由上訴。包括,法官認定指立法怠惰,應催促立法讓整個制度更完整,以符合立法精神。原住民族地區需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報備行政院核准地區,也需要行政院進行「劃定」,也就是官方認定,不是族人或法官貿然「認定」。另《礦業法》也需增設針對原住民採石的排除條款,法律論述才更完備。他樂見新修法後會有助於保障原住民權利。(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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