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花酒包庇色情業者 前警官下場是這樣

出版時間 2017/07/06
許銘利原是蘆洲分局巡官。資料照片
許銘利原是蘆洲分局巡官。資料照片

新北市蘆洲警分局行政組前巡官許銘利,被控4年前涉與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前警員洪利忠,接受轄內色情業者花酒飲宴與性招待,許並透過洪洩密轉告業者已被人檢舉從事色情交易。許堅稱無罪,高院認定欠缺證據證明許接受性招待,但喝花酒與洩密部分,今仍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合併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任職行政組巡官期間,主管規劃查緝轄內色情行業與賭博電玩,透過綽號「紅中」的洪男牽線,2013年3月到10月間與轄內色情養生館與應召站業者往來時,涉利用職務之便,透過洪男轉告其中一家業者已被人檢舉從事色情交易。

業者趕緊通知店內小姐:「妳們要注意啊!叫她們最好不要動!」等語,事後業者招待許、洪到KTV包廂喝花酒,找5名傳播小姐全程作陪,又提供性招待給許答謝。檢方指揮廉政署與警政署監控本案多時,動用集音器等設備蒐證,2013年11月發動搜索約談。

許男否認洩密與接受性招待,辯稱以為餐會是同事要慶祝他升職,到場卻發現有業者在座,禮貌性寒暄一下就離席。洪被查出按月向3家業者收賄,起初辯稱是私人借貸,但到案業者指證歷歷,洪才認罪,一審被依違背職務收賄、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等罪,合併判刑2年、緩刑5年,沒收犯罪所得財物30萬元並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洪沒上訴已定讞。

許一審被依2個違背職務收賄罪、1個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合併判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上訴仍舊喊冤。高院審理認為,檢方舉證許接受性招待部分,只有業者打電話約許的內容,但傳訊現場的媽媽桑和小姐作證,均說不認得或不記得許當時有無來店內,高院認為這部分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其餘2罪各維持一審所判的4年與1年4月徒刑,合併改判4年半、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許今天沒到庭聆判。(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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