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貪官圖利台標2億 法官裁定業者吐回

出版時間 2017/07/03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黃季敏貪汙案判決,指出本案沒收台標公司2億元,是實現沒收新制的第一件案例。李奕緯攝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黃季敏貪汙案判決,指出本案沒收台標公司2億元,是實現沒收新制的第一件案例。李奕緯攝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涉嫌利用採購機會貪污,台北地院經4年半審理,今依收賄、圖利、洗錢、偽造文書等罪,判處黃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8年。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召開記者說明會指出,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針對黃季敏所圖利的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裁定沒收2億多元,《刑法》沒收新制沒收第三人不法所得上路後的首例。
 
黃季敏貪污案今天宣判,判決指出,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受黃季敏圖利,於「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建置案中,獲得免計違約金及提前領取工程款孳息的不法利益,兩部分收入分別為1億871萬元4299元、1億1933萬元514元,另於「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案中,透過取得議價遞補順位的方式得標承作,獲利348萬2399元,不法所得共2億3152萬7212元。
 
法院認為,台標公司構成《刑法》沒收新制所定義的,「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因此在去年8月就依職權,裁定台標公司以第三人身分參加訴訟,參與本案的沒收程序。
 
廖建瑜指出,由於《刑法》沒收新制在去年7月1日才上路,而北院去年8月對台標公司做出參加訴訟的裁定,因此本案算是實現沒收新制的第一件案例,是本案最值得外界關注的部分。廖建瑜指出,台標公司最大股東是中華電信,其次是外商阿爾卡特,總資本額5億元。(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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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季敏因收賄涉貪遭判刑18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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