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神批檢察官「見鬼了」 北檢發聲明反駁

出版時間 2017/06/30
2013年七夕黎嫌開車衝進西門町徒步區,張警開槍制止將他擊斃,事後警方回現場彈道模擬。資料照片
2013年七夕黎嫌開車衝進西門町徒步區,張警開槍制止將他擊斃,事後警方回現場彈道模擬。資料照片

新北市竊嫌黎育維2013年8月間躲避警方盤查,開車從新北市中和區逃往台北市西門町闖入人行道。台北市警萬華分局漢中派出所警員張景義見狀追上,並朝黎男汽車開槍打中黎男腹部致死。張景義挨告業務過失致死罪原本獲不起訴,但黎男家屬再議成功,台北地檢署續查後,日前逆轉改將張景義起訴。為此「宅神」朱學恆在臉書發文批檢察官「見鬼了」等語,引發網友討論,北檢今特地發聲明反駁「完全與事實不符」。
 
朱學恆在臉書PO文評論此案,並提到「見鬼了!一個坐辦公桌的檢察官竟然靠這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就可以決定這個徒步追車,實際上保護了西門站捷運6號出口附近幾百名民眾安全,當了23年警察的警員張景義是胡亂開槍,是執行業務致人於死?!」、「更別提這樣的狀況完全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的每一款」、「面對一個想要倒車逃逸的嫌疑犯真的沒有急迫性嗎?」「懇請本案承審法官跟起訴檢官進入時光隧道,回到2013年八月十三日晚上九點五十分,搬兩張椅子坐在當時在西門捷運站六號出口的黎育維車子後面,然後兩位再來告訴所有台灣的民眾,你們覺得急迫不急迫吧!」
 
北檢發布聲明指出,黎男當時因拒絕受檢而遭新北市警方及民眾追趕,但開車進入台北市後,新北市警方已放棄追逐並折返,僅有黃、黎2人駕車競逐至西門町案發現場,至此是否為上述評論所稱「追捕」?恐大有出入。
 
再者,張景義在偵查中始終堅稱,黎男是開車「向前」對他衝撞,故面對此立即危險因而開槍。而刑事警察局前雖出具彈道重建報告,但黎男在張員開槍時,車輛是前進或倒退,表示無法認定。

北檢表示,承辦檢察官依據黎男車輛在案發現場的排擋位置在倒退檔,另勘驗張員所提供西門捷運站附近監視器畫面,呈現「黎姓民眾車輛撞擊中華路與成都路交叉口之石製阻車擋而無法前進後,張姓員警即快跑至該車右前方…黎姓民眾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倒車,張姓員警以持槍姿勢向黎姓民眾方向趨近」等影像,因此認為張員辯稱黎男當時駕車「向前」衝撞,與相關事證所呈現之客觀事實不同,而朱學恆未觀全貌,即指摘檢察官「書生之見」、「坐在辦公桌即可決定資深員警用槍不妥」等節,完全與事實不符。
 
朱學恆另在文章中以去年4月間女毒犯丁易津為了躲避警方追捕,倒車撞死幫忙母親收攤位的7歲女童為例,質疑當時張景義若沒開槍,可能發生像女毒犯倒車撞死人的悲劇。
 
北檢表示,朱學恆以此案例引導出「面對一個想要倒車逃逸的嫌疑犯真的沒有急迫性?」的結論,但兩者客觀情形有所不同,難以比擬,「朱學恆評論既以片面主張為基礎,又未確認事實,便指摘檢察官,恐無助於日後審判之真實發現」,特此澄清,以正視聽。(游仁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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