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不只會被拖吊,還可能害人害己,圖為拖吊示範畫面。資料畫面
雲林一名女子101年7月底無照騎車,為求方便貿然穿越馬路違規左轉往東行駛,與無照騎車由東往西的7旬老翁碰撞,導致老翁顱內出血4天後不治;二審認為,車禍路段一輛小貨車逆向違停且未靠邊停,影響肇事女子左側視線,並干擾老翁騎乘動線,判肇事女和逆向違停司機應給付死者妻子82萬餘元、死者5名子女則各17萬餘元,而司機的雇主也因未善盡監督,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該起車禍發生在101年7月30日下午4時15分,陳姓老翁(76歲)因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8月3日12時許傷重不治,肇事陳女已在103年3月3日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而雙方民事損害賠償官司則持續纏訟。
肇事陳女抗辯時表示,死者生前視力不良又無照且沒戴安全帽,加上張姓司機違規逆向停車,讓小貨車占用大部分車道,影響她左側視線釀禍,認為張姓司機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張姓司機則強調逆向違停雖屬實,但車禍事故碰撞處與小貨車停車處距離達11.4公尺遠,認為自己逆向停車並非死亡車禍的結果與原因,雲林地檢署偵結後也不起訴處分。
但陳女和死者家屬不滿再上訴,台南高分院將本案肇事情形送請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模擬出3種狀況,二審採用模擬狀況三的鑑定結果,認為因小貨車違停佔據一半以上車道,導致死者為閃車左偏,違規斜穿行車分向限制線與陳女擦撞,三方過失比例分別為:陳女70%、陳翁15%、張姓司機15%。
二審認為,張姓司機逆向違停的小貨車,車籍登記在詹姓女雇主的雜貨店商號下,詹女未盡監督之責,應與張姓司機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李恩慈/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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