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林克穎現生機 扳回一城 關鍵在這裡

出版時間 2017/06/28
英商林克穎撞死台灣送報生後潛逃英國躲避入監。資料照片
英商林克穎撞死台灣送報生後潛逃英國躲避入監。資料照片

撞死送報生還變裝逃回英國的英商林克穎,2013年遭英國蘇格蘭警方逮捕後羈押,去年10月間,羈押3年的林克穎獲釋,又駁回我方提出的引渡案,但我針對引渡案上訴後,英國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將引渡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台灣的監獄有林宣稱的不符合人權等情況。法務部對於此判決感到欣慰,並會繼續力求引渡林回台受刑。
 
林克穎於2010年3月在北市名亨酒店爛醉後,開賓士車撞死送報貼補家用的孝子黃俊德後逃逸,2012年被依過失致死等罪判刑4年定讞後,隨即持友人護照、易容騙過海關逃回英國。
 
法務部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英國最高法院今日就林克穎案做出對臺灣有利的判決,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英國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本案並無證據可茲認定臺灣主管機關不會提供被上訴人即林克穎,使其免於受到其他受刑人傷害的合理保護。臺灣主管機關提出的保證,包括可允許他選擇留在自己的舍房及獨自在戶外運動,亦即林克穎可自行選擇保護自己避免落入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情境。英國最高法院肯認此一保證已為林克穎提供合理的防範。至於他能否與其他受刑人融合,並不代表他就會面臨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風險。

我方請求英國引渡林克穎回臺執行有期徒刑4 年一案,蘇格蘭高等法院於105年9月23日審酌臺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要求,判決林克穎上訴有理由。本部於同年10月5日請求蘇格蘭檢察總長上訴,蘇格蘭檢察總長旋於同年10月14日向蘇格蘭高等法院提出要求准許將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之聲請,惟遭到蘇格蘭高等法院於同年11月14日以本案不具備普遍之公共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之上訴第三審要件駁回。
 
蘇格蘭檢察總長及承辦的主任檢察官深知本案作為我國提出之第一件引渡請求案,所具意義非凡,遂極其例外逕向英國最高法院聲請准予上訴第三審。嗣經英國最高法院於同年12月21日同意蘇格蘭檢察總長之前述聲請而受理本案,並於106年3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蘇格蘭檢察總長親自代表我方出庭來表示意見,整個程序歷時將近4小時之久。(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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