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與老婆步入離婚的路途上,我老婆拼命要求房產,房子為我結婚前所有。請問,妻子同意離婚的條件是房子之後不得過戶給其他人,是否合法?我有寫遺書,我的財產順位為我父母,而非我的子女與前妻,假設小孩判給妻子,我死後,是否前妻可以要求房產由小孩優先得到,而我父母則甚麼都沒有?
律師陳靖昇答:
該房子在讀者婚前就已經登記在讀者的名下,是讀者的婚前財產,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前財產不是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但是依照「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的原則,每個人可以依照其意思來形塑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基於個人自由及意思自主的理念,所以法律賦予個人最大可能的自由,任由當事人自行創設規律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規範,也就是契約。
因此,讀者妻子同意離婚的條件是房子之後不得過戶給其他人,這樣的約定並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形,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且合乎適法、妥當、有給付可能及標的自始確定等要件,所以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所謂遺囑,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所規定之法定要式始為有效。讀者提到有寫遺書,應是屬於《民法》第1190條之自書遺囑,須合乎該條規定之法定方式,否則將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
其次,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不得違反《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所以讀者自書遺囑將遺產遺贈予父母,是合法的行為,惟仍應注意,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假設只有一名子女,本來應繼分就是遺產的全部,而其特留分則為全部遺產的二分之一,倘讀者將遺產全數遺贈予父母,已經侵害到子女之特留分,所以父母仍只能取得讀者全部遺產的一半,另一半則由該名子女繼承取得。(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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