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被控吸毒駕車判無罪 還遭列管怎麼辦

出版時間 2017/06/24

不具名讀者問:
我目前因為有一張吸毒駕車的交通違規沒有繳納,導致被列管,車輛無法過戶等等,但事實上我在駕車並沒有吸食毒品,最後法院在這條公共危險罪,也是判決無罪,但這條交通違規還在,且至今已經逾期,請問還能申訴嗎?畢竟法院判決,或者檢方認為證據不足,判無罪或不起訴,不就代表沒有這件事情嗎?
 

律師徐豪鍵回答
 關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同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不能安全駕駛,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是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只要施用毒品,即可予以吊扣駕照與處罰鍰。二者差別在:有無「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個要件。

 如果這位讀者是經過檢驗出有施用毒品的反應,只是未到「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那麼就算判決無罪,或檢察官不起訴,主管機關還是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吊扣駕照與罰鍰。

 另外,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規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罰,應在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法院訴請撤銷,如逾期,法院將直接駁回起訴,此點也請讀者一併注意。(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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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駕車被查獲,若是未答不能安全駕駛判無罪,警方還是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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