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依涵殺人他得賠 呂炳宏火大「這甚麼神邏輯?」

出版時間 2017/06/23

(更新:動新聞)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謝依涵日前獲判無期免死定讞,但媽媽嘴咖啡老闆呂炳宏等3股東,15日卻被判決須與謝女連帶賠償死者張翠萍母親368萬元確定,最高院昨晚發新聞稿,說明判賠理由主要是當時有店員2度發現陳進福昏昏沉沉、雙眼緊閉,卻沒上前關心或通報老闆,顯見呂等人對於店內異常現象通報等教育訓練沒做好。對此,呂炳宏昨深夜不滿地說:「客人並非躺在地上,也不是滿地打滾,而是坐在椅子上閉著眼睛,難道必須教育員工,發現客人打瞌睡就把他叫醒,或通報即將發生凶殺案?」

呂炳宏表示,女員工「郭郭」在案發後曾向檢警證稱她當晚7:30發現陳夫婦在座位上昏昏沉沉,8:30看見兩人雙眼緊閉,如果「郭郭」證詞可信,恰好證明陳夫婦不是在店內被謝女下藥,因為監視器錄到陳夫婦當晚7:19走進店內,但依據兩人體內檢驗出的迷藥,藥效要在吃下去1個小時後才會發作,顯見他們來店前已被下藥,股東沒有疏失,但法官不調查這些科學證據,也不傳「郭郭」問清楚,她既然發現兩人昏沉閉眼,為什麼不上前關切,是覺得兩人在休息,還是察覺出即將發生命案,法官只為了抓個人賠錢,就用「郭郭」的證詞當成判賠理由,他「當然不服!」

此外,死者陳進福兩個兒子求償部分,一審判謝依涵須賠631萬元,呂炳宏及兩名股東免賠,二審仍認定呂等股東仍免賠,但謝依涵的僱佣人媽媽嘴公司疏於監督,媽媽嘴公司須與謝女連帶賠償631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媽媽嘴在命案後才申請登記「飲料店」營業項目,應釐清是否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呂炳宏還將他的委屈及質疑整理成6大點,放上臉書,以下是全文:

1.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過官司?
你們知道民事的事實認定是抄刑事的,而刑事的事實認定如果亂寫(法官刑案一審判決書說針對細節不討論)所以用很簡單的故事來寫事實,店裡下藥,扶出去,用刀殺害,故實情節就這樣,我就被判輸。BUT真的是這樣嗎?我們有很多科學證據去質疑法官認定的「事實」,說個簡單的例如:北北身上的安眠藥劑量很低,法醫筆錄都說尚未昏迷,民事法官完全不採認,照抄刑事判決事實,說兩個都昏迷, 事實根本不符合科學證據,你說我嘔不嘔?然後最嘔的是,事實改變了,謝改判無期徒刑,我的官司還是依照舊事實認定定讞……

2.我不知道事實可以胡亂扭曲胡亂兜?
例如社論文中拿法官的胡亂兜的判決內容「依據店內員工(證人)郭00所證:1.晚上七點半左右走出休息室到客人用餐區時,曾看見陳、張二人對坐,並且張翠萍整個人是坐在椅子上、頭部往右側傾倒,狀似半倒狀態,二個人都是昏昏沉沉的模樣,臉色很難看;2.晚上八點半左右,再度走到客人用餐區時,仍看到陳、張二人緊閉雙眼,好像沉睡的感覺、坐在原座位上;3.不唯如此,當時也認為陳、張二人特別晚走,覺得很奇怪、不尋常;4.對於以上的看見與不尋常感覺,並沒有任何作為或告知當在店內的呂炳宏。」

BUT 明明就科學證據攝影機拍到7:19分兩位老人家走進我店內,飲品都還沒做還沒喝,而那顆安眠藥吃下去要1小時才會發作,7點半就昏了?你信?那這段證詞不是應該證明根本不是在店裡下藥嗎?結果反說我沒建立通報機制?我真的不知道這是甚麼神邏輯?

其實我能理解證人也有腦袋不清楚的時候,就像金紙店老闆娘根本沒看到就亂說,我以為法官會明察秋毫,抽絲剝繭,找出真相,沒想到法官也不去認真認定事實,拿A打B,拿B打A,拿錯誤的證詞胡亂兜胡亂湊,抄來抄去,為何不試著看看科學證據,再兜事實呢?

3.我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因果關係的恐怖?
社論內後面一段就是說下藥扶出去殺害是不可分割的因果,所以我要為最後的損害負責,白話文就是只要牽拖得到老闆,你就得賠,如果公司美工刀被帶出去殺人─賠,開公司車路上看到仇人用力撞─賠,基本上因為道德低落,而故意犯下犯罪案件,這些故意的犯罪殺人行為在保險上都不理賠,但開先例後延伸下去老闆應該賠不完了,如果真要防止,可能真的每個員工都要帶頭戴式攝影機,我要全時監看全部員工一舉一動,包括上廁所,隱私權?誰知道你會不會在廁所做什麼事啊?

而最重要的因果都不談,如果不是(陳進福)3年給了謝94萬(法院認證),引起人性的貪嗔癡,這整件事根本不會發生,明明是私人細故,謝做了萬全準備,事先拿藥準備衣服刀子,約來店裡,伺機而動,我們店裡被利用,卻放大到我必須要為這整件事負連帶賠償責任,法官希望我跟家屬和解賠錢了事,如果你是我你會怎麼做?這根本不關我事吧~

4.我從來都不知道一個休憩的咖啡館,客人眼睛閉起來睡覺,員工沒報告我,這樣算監督不周?沒建立回報機制?

店裡當時是營業時間,旁邊還有一桌客人,老太太單純坐在那裏,也沒躺在地上,也沒趴在桌上,只是雙眼閉起來坐著,掃地的店員看到,不以為意,沒通知我,這樣叫我沒建立通報機制,說真的如果店員真跑來跟我說待會會發生殺人事件,我才真的會嚇死。

好比說我當晚看到裙子換褲子,我有問,但是對方用神情自若的玩笑話帶過,試問男性雇主們,你們看到女員工換衣服,你關心一下,對方神情自若的跟你玩笑話帶過,你會繼續打破砂鍋問到底嗎?我是自以為她是因為MC沾到才換褲子,不過重點是法官你覺得她會跟我說,我剛殺人所以換褲子尼?

5.到底事實真相是甚麼?

我也不知道,但我以為事實真相是建立在科學證據上,不過我被判輸的「法官認定事實」一定不是真相,陳北北在我們店裡又暱稱義式不雷縮,北北來店裡5年了,每天都喝「濃縮咖啡」,五年如一日,一杯只有15CC,一口就能乾掉,最後的報告身上安眠藥為39nm,就藥劑動力學來說,吃下1小時後100多nm才能發揮藥效,而39nm大概吃下10~15分鐘(而且磨粉絕對只會更快),所以法醫說「尚未昏迷」。

而攝影機明明拍到7:19到店裡,7:30應該喝到濃縮咖啡了,8:30還在店裡被看到,那濃縮咖啡都喝了一小時了,身上安眠藥劑量怎麼可能這麼低?
法官您怎麼會怪7:30的濃縮咖啡,這完全不符合科學證據,結果法官可以都用店裡下藥扶出去殺害,來說明整個故事,便宜行事?

6.到底何時犯案?
先說說簡單時序

7:19 攝影機拍到兩位老人家來店裡

7:30 郭店員說看到兩人

8:30 郭店員說看到兩人

8:40 隔壁老闆看到謝跟老太太一起手勾手走過店門口,手上還拿東西

8:45 郭店員說沒看到三人

8:55 謝身上有噴到幾個泥巴(沒血跡),要同事幫她拿衣服換

10:00 打烊,大家都離開了

1:30 謝被拍到騎車離開

法醫說3點前遇害,不確定時間,身上安眠藥劑量一個為300多一個為39nm,身上各10~20多刀。

結果法官認定,是8:30~8:55遇害,然後我們質疑才不到半小時,遇害地點在135公尺外,而且有證人看到先帶一位,另一位沒看到,假設如同法官說的事實,謝可以在25分鐘內慢慢的扶2人然後殺害兩人,各10~20刀,來回跑135公尺2次,重點是回來時身上沒有任何血跡只有泥巴,法官都不會懷疑嗎?

請問各位柯南這到底是怎麼辦到的?

再來10:00~1:30有這麼久的時間在做甚麼?謝口供說她坐在石頭上發呆

法官你相信嗎?

(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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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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