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2年才逆轉 律師要最高院「不要再折磨所有人」

出版時間 2017/06/23

(更新:動新聞)
一件醫療訴訟纏訟12年,律師常照倫受家屬委任,從刑事至民事一路陪伴家屬走到現在,原本歷審都判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需陪家屬3100萬,近日卻在更二審逆轉敗訴,法官判決理由及最高法院二次發回更審的裁判品質,讓他非常惱火,常照倫表示,當律師快30年,他第一次要求最高法院民事庭召開言詞辯論,「不要再折磨所有人」
 
常照倫表示,《民事訴訟法》第474條規定「第三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依規定,進行言詞辯論是最高法院裁判該履行的義務,但長久來,最高法院從不實踐該條文的規範和要求,把原則當成例外,把但書提的例外,當作不用開庭的最高原則。
 
他認為,以本件訴訟為例,最高法院2次發回更審的理由粗糙草率,「只用草草接近半頁的判決篇幅,就打發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理達10幾年的案件,而發回的理由永遠重覆在植物人生存年限、心搏過速和插管及休克之間的問題打轉」,他要求最高法院針對此案進行言詞辯論,讓兩造說清楚爭點,「不要再折磨所有人」
 
律師公會全聯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何志揚表示,司法院制定「民事言詞辯論規則」,只針對民事案件有法的再造性或法律上有原則的重要性,才會開言詞辯論庭;4年前,全聯會對此即指出,「民事言詞辯論規則」牴觸《民事訴訟法》「原則要開,例外才書面審」的規定,但最高法院仍以法庭只有一間不敷使用、所有民事案件開庭負擔太重,難以所有案件都召開。

何志揚表示,法的再造性、法律原則的重要性,是非常抽象的概念,最高法院應該針對長久不能確定的繁雜案件,如此件醫療訴訟已耗費十幾年的光陰,且經過二次發回,更有必要在決定是否發回前,讓雙方能夠針對法律的爭點進行辯論,才能確保人民的訴訟權利,甚至最高法院也可以自為判決,否則最高法院只會淪為民眾戲稱的「發回法院」。
 
因此,全聯會認為應該修改言詞辯論規則,不該只限定法律原則的重要性,司法院長許宗力就任時曾提到要修改該規則,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要朝訴訟金字塔化、減少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改革,若是如此更應朝言詞辯論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去做,不能以法庭不夠為藉口。
 
然而,也有高等法官認為,此案的爭點在於「事實認定」,以最高法院的案件量和人力,對於事實問題難以召開辯論庭,但法官也指出,向來最高法院涉入事實認定太深,多數發回更審的案件都是針對事實認定要求原審法院再調查,否則案件應能更早確定。(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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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常照倫(左)要求最高法院針對此案召開言詞辯論。許淑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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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纏訟12年,李永信曾帶女兒一起出庭。資料照片
冗長的訴訟程序,對家屬是無盡的折磨。許淑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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