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周維持高院二審見解,仍判媽媽嘴咖啡店股東呂炳宏等3人,要跟殺害店內常客陳進福、張翠萍的女店長謝依涵,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元定讞,引發企業界議論,最高院今發布新聞稿解釋,呂男3人的連帶責任,不是因為沒檢查謝女為客人準備的飲品是否安全,而是未落實監督注意義務,也沒建立店內對異常狀況的通報和處理流程,以致錯失2次避免發生不幸事件的機會。
謝女於2013年2月間受僱擔任新北市八里區媽媽嘴咖啡店店長時,在店內下藥迷昏陳男夫妻,分別扶到店外淡水河畔的紅樹林裡用刀殺害棄屍。謝女歷審共3度被依強盜殺人等罪判死,但經最高院兩度發回,高院更二審採用第二度心理鑑定結果,指謝女已認錯反省、親友同事對她「零負評」與不離不棄地鼓勵與期待,再犯風險率不高、矯正可能性高,今年1月首度改判謝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院今年4月快速駁回檢方上訴,謝女免死定讞。
民事部分,陳男兩子和張母分別提告,向謝女求償各1031萬餘元與578萬餘元,均要求呂男3人應依僱用人身分與謝女連帶賠償。最高院上周維持張案二審見解,指呂男3人疏於監督,應與謝女連帶賠償張母368萬餘元定讞。此判決引發各界議論僱主對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所造成連帶賠償責任,是否因此被無限上綱。
事隔一周,最高院今發布新聞稿解釋,張案認定呂男3人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不是因為他們沒檢查謝依涵為顧客所準備的飲品是否安全,而是他們對謝女未盡到選任及監督的注意義務。最高院指出,謝女在店內飲品下藥迷昏陳男夫妻,是利用執行店長職務的機會所為,呂男在謝女殺害陳男夫妻後,曾察覺謝女無故將原本上班穿著的短裙及內搭褲,換穿運動長褲,卻輕信謝女推稱在店外「學跳水」說詞,沒細究謝女為何上班期間擅自離開店內去跳水。
此外,最高院指出,陳男被下藥後,緊閉雙目坐在店內神情昏沈、臉色難看,已有其他店員2度察覺,卻無人上前關心,也沒通報人在店內辦公室的呂男處理,以致錯失2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的機會,代表呂男3人未教育員工,建立店內對異常狀況的通報和處理流程,因此須對謝女侵害顧客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至於呂男3人抗辯曾遭謝女誣陷為殺人共犯,若還須為謝女的犯行負連帶責任,有失公平。最高院指呂男3人遭謝女誣陷一事,僅屬呂男等人與謝女的內部關係,與呂男3人應負的僱用人賠償責任,不應混為一談,否則若因此免賠,受害顧客豈不是更加無辜。
至於陳案求償部分,一審僅判謝女單獨賠償陳男兩子共631萬餘元,二審認定謝女的僱主為「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應跟謝女連帶賠償。最高院認為,媽媽嘴公司在命案發生後,才申請營業項目新增飲料店業務,且呂男3人在陳案一審曾「自認」是謝女僱主,有必要再釐清謝女的僱主是否為呂男3人,因此發回更審。(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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