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內容:判決理由)
花蓮縣長傅崐萁被控於2003年間涉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二審判傅崐萁1年4月徒刑,法官批他身為中央級民意代表,竟無視政府法令,知法犯法,嚴重影響股票交易市場,但考量他和其他被告以上千萬元與投保中心和解,且適用《96年減刑條例》、《速審法》,因此減刑為8月,沒收6302萬元不法所得。仍可上訴。
傅崐萁被控於2003年間與股市名嘴張世傑(綽號「古董張」)等人共謀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以大量人頭帳戶進行炒股,使合機股票從2003年10月的每股15元,飆漲至2004年1月的每股47元,牟取不法利益9千6百多萬元。
傅崐萁等人雖均矢口否認犯罪,但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依據同案被告內容在偵查及審理期間供述,並參酌居間聯繫下單買賣合機股票等證人證述情節,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票分析意見書等,認為傅崐萁等人犯罪事證明確。
合議庭指出,因本案從2005年審理至今,超過12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須減輕其刑;另又傅崐萁等人犯罪時間均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之刑,符合《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規定,各依法減其刑期1/2。
合議庭法官認為傅崐萁智識程度甚高,他當立法委員多年,又有多年買賣股票經驗,智識程度明顯高於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禁止炒作股票行為應認知清楚;且當時是中央級民意代表,應謀求國家、社會及多數民眾最佳利益,不能僅因牟取一己私利,而置廣大投資人權益及集中交易市場秩序於不顧,竟無視政府禁止炒作股票法令,知法犯法,接續與合機前董事長楊愷悌、余素緣等人拉抬合機公司股票股價,又夥同股市分析師張世傑炒作股票,使股票因炒作而扭曲股票價格,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市場。
但考量傅崐萁已與其他被告以1483萬6424元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並均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因此處以較輕量刑。
全案一審時,傅崐萁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4年6月;二審改判徒刑3年6月,併科新台幣4000萬元;更一審期間,因傅等人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新台幣1483萬元達成和解,更一審因而獲改判1年6月,並適用《減刑條例》減為8月。(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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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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